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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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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29 09: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做好新旧政策的有序衔接,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广泛凝聚共识,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公告》及说明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9年12月9日以前,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0871-63649312(传真)
 
邮政编码:650051
 
通信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04号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附件:
1.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2.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管理的公告》的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管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好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耕地占用税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9月1日以前经批准占地和未经批准但实际占地的,仍按原适用税收政策征收管理。
 
二、凡在2019年9月1日后经批准占地和未经批准但实际占地的,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税额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
 
 对于未经批准但实际占用耕地,已全部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完毕的,在2019年9月1日后取得占地手续时,新适用税额高于原适用税额的,不再补征耕地占用税。低于原适用税额的,也不再退还耕地占用税。
 
三、2019年9月1日前经批准占地和未经批准但实际占地的大型水电站工程占地,按照每平方米24元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占地,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当地适用税额低于每平方米20元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019年9月1日以后经批准占地和未经批准但实际占地的大型水电站工程和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地,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多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办理退税。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超过规定期限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耕地占用税政策问答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8〕24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9〕13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票证管理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12﹞10号)中涉及耕地占用税管理部分的内容、《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的通知》(云地税三〔2016〕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9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管理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275号),做好新旧政策的有序衔接,保证政策平稳过渡,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相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第十条)的表述,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十二条)的表述略有不同,特别是我省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税额标准,对大型水电项目和水利工程调整较大,基层税务机关普遍反映需对新旧税法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税额适用问题的过渡需进一步明确,经广泛调研征集意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公告》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前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税额适用、相关政策清理废止等内容,相关政策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三)《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起草过程
 
为深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后政策执行的现状,前期资源环境税处通过政务网下发了《资源和环境税处关于征求耕地占用税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意见的通知》,面向全省对税法执行后出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摸底调查和意见收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初步拟制提纲,2019年10月21日至10月25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我处集中了玉溪市税务局、临沧市税务局、楚雄州税务局、丽江市税务局、昭通市税务局、曲靖市税务局的财行税业务骨干对过渡管理规定和我省耕税实施细则撰写进行了集中办公,并先后向全省税务系统内及省局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汇总整理后吸收采纳部分意见形成本稿。
 
四、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前的政策适用问题进行了强调。
(二)《公告》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后适用税额原则和涉及的补退问题进行了强调。
(三)《公告》第三条对大型水电站工程和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税额适用原则进行了强调。
(四)《公告》第四条对欠税、退税、滞纳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了再次强调。
(五)《公告》第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前,我省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和废止,并对执行时间进行了明确。
 
五、施行日期的说明
 
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及其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的规定,《公告》施行日期为2019年9月1日。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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