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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嵩明县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服务配套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依法维护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嵩明县城市棚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嵩明县税务局按照《财税[2016]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关于对拆迁房补偿增量房契税减免申报的相关要求。
一是落实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税政部门根据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及购房合同,审核填开拆迁补偿证明,管理分局根据其补偿面积和金额证明及业户购房合同内容,由经办人员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表,在证明注明实地补偿已抵用面积、金额,货币现金可抵用实地补偿超补偿面积部分。超面积部分的契税计税金额为拆迁补偿协议上的“选房超面积扣款金额”,同时,超面积部分契税可用现金补偿部分抵减;拆迁户超面积补缴契税的,工作人员在开具拆迁补偿证明时,应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告知其是否需要开具《不动产权属情况查询结果通知书》;再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判定契税其适用的税率。
三是办税厅征收人员根据拆迁补偿证明、减免税申报表等资料,给予办理契税纳税申报事项,征收人员对于全部减免或部分减免的都要做申报打印,有特殊情况的还需要拆迁户提供房屋查档表,确保正确入库税款。
嵩明县拆迁安置补偿目前涉及2860多户,从2019年12月4日下午至11日对第一批签订购户合同安置的业户已办理落实245套次,每套次一式5份,因业户文化低等因素管理分局实行免填单制,由管理分局经办人代填并经分局领导审批,再到办税厅办理,秩序正常,受到业户一致好评。
发布时间:2019-12-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办公室
财税[2016]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财税[2013]10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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