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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公益性捐赠资格认定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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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为非营利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及《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18〕33号)规定:

经州、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州、市级或县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并填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非营利组织对所填报信息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予以公布。

 

二、公益性捐赠资格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云财税〔2016〕21号)规定:

在省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同级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参照第一条、第二条执行,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由州(市)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进行联合上报省级相关部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州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经济建设第12号提案的答复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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