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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捐赠收据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维护捐赠人合法权益,保证捐赠财物物尽其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社会捐赠时,必须开具《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对不开具《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的,将按《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罚。
二、开具《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时,票面要素必须完整齐备。捐赠人要求匿名捐赠的,应按捐赠人要求将“捐赠者”栏目填写为“匿名”。
三、请各有关部门自制简易宣传标语,标语内容应包括提醒捐赠人索要捐赠收据用语,并张贴在接受捐赠地点醒目位置。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核销的审核力度,并随机抽取用票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不开具《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的,要严格按《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发现开具《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要素不全、未张贴宣传标语的,要责令其改正;发现存在票据管理以外其他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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