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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海关关于明确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减免税及相关通关事项的补充公告(2020年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公告
2020年3号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明确的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根据海关总署规定,现对昆明海关2020年第2号公告(以下简称2号公告)减免税手续办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接收捐赠物资的受赠人,负责出具《受赠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证明》(见附件1)、《进口物资分配使用清单》(见附件2)。2号公告附件3、附件4停止使用。
二、对于捐赠疫情防控进口物资,由受赠人作为减免税申请人,凭境外捐赠函(适用境外捐赠情形)或《捐赠物资意向书》(适用境内捐赠情形)、《受赠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证明》及《进口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捐赠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
三、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及通关的其他事项依照2号公告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受赠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证明.doc
2.进口物资分配使用清单.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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