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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勐腊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缴税标准的通知
来源 :勐腊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办、局,省、州驻腊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和《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精神,适应新形势下的税收征管,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职能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勐腊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缴税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勐腊县县城征收范围
东以自然山体为界;东南段以勐腊工业园区为界;南至曼纳伞水文站(含云南中云勐腊糖业有限公司);西南段以勐腊农场三分场四队为界;西至西环线(含补过村民委员会补过寨);西北段以139部队教导队为界;北至小磨高速公路(含果蔬农场);东北
段以曼贺村(含西双版纳千松石斛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为界。具体划分三级如下:
(一)一级地段:东至么粉村(到县城规划的二号路西侧);东南段以南腊河(小磨高速老公路)为界;南至勐腊农场三分场路口;西南段以勐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界;西至曼赛村(含勐腊县林业局);西北段以中圃加油站为界;北至勐腊镇中学;东北段以小磨高速老公路(含勐腊农场五分场平交路口至金三角傣园一线)为界。
(二)二级地段:东至小磨高速老公路;东南段以曼纳伞村为界;南至云南中云勐腊糖业有限公司;西南段以勐腊县林业局为界;西至补过希望小学;西北段以补过希望小学为界;北至小磨高速老公路;东北段以小磨高速老公路为界。
(三)三级地段:自一、二级地段以外到勐腊县县城城市规划范围以内。
以上县城征收范围划分地段所涉及的具体方位地点均包含本数。
二、勐腊县建制镇征收范围
(一)勐仑镇征收范围:东至王子山片区和石灰山片区(含曼打鸠村);东南段以绿石林为界;南至小磨高速公路;西南段以曼梭醒村白塔为界;西至勐仑子保护区的西片区边界(含曼俄村);西北段以曼岗村为界;北至王子山片区边界(含勐仑保护所、林管站);东北段以自然山体为界。
(二)勐伴镇征收范围:东至白塔公园;南至行政中心;西至缅寺公园;北至勐伴中学。
(三)易武镇征收范围:东至三合寨(含田坝村);东南段以部队用地(含老街、小学、大天井)为界;南至部队用地;西南段以易武古镇边界(老街)为界;西至供电所;西北段以大垭口(含养护段)为界;北至易武中学;东北段以茶马街为界。
(四)勐捧镇征收范围:东至勐捧镇老幼儿园;东南段以金凤木材制品厂为界;南至友谊碑;西南段以新希望幼儿园为界;西至曼脑村活动室;西北段大棚种植地为界(赶摆场,含勐腊邦农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至曼秀村;东北段以养护段为界。
(五)勐满镇(勐满工业园区)征收范围:东至南满河;东南段以勐满农场三区十五队(含联检楼)为界;南至中老35号界碑;西南段以贝哈村(勐满农场三区十队,含邦善村)为界;西至自然山体;西北段以勐满农场三区二队为界;北至勐满镇区;东北段以曼宽村为界。
(六)关累镇(关累港)征收范围:东至县道171;东南段以县道171为界;南至关累制胶厂;西南段以自然山体为界;西至关累中学;西北段以自然山体为界;北至甲个河;东北段以县道171为界。
(七)磨憨经济开发区(磨憨镇)征收范围:东至山谷线;东南段以茶队为界;南至中国国界;西南段以磨憨口岸验货场为界;西至山谷线;西北段以墨龙小学为界;北至尚岗村;东北段以自然山体为界。
以上建制镇征收范围划分地段所涉及的具体方位地点均包含本数。
三、勐腊县工矿区征收范围
凡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勐腊县设立的工矿区均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双版纳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云地税发〔2007〕252号)文件规定,勐腊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元/平方米·年)征收标准如下:
(一)勐腊县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2元、三级地段1元。
(二)勐腊县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一级地段1元、二级地段0.80元(关累边境航运经济区和磨憨边境贸易区参照执行)。鉴于勐腊县建制镇规划范围不大,划分为两个等级操作有难度,故除勐腊县城区外,勐腊县建制镇按一级地段1元执行。
五、执行时间
勐腊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缴税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勐腊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腊政复〔2018〕465号)自行撤销。
2020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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