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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捐赠款物会计核算问答(非营利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会计服务中心
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要求,为指导我省非营利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捐赠资金及物资的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云南省财政厅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整理汇总了相关会计核算制度,经行业专家论证,以问答和案例的形式进行解析,供参考使用。
一、制度问答
(一)捐赠收入是什么?
答: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或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捐赠有哪些类型?
答:捐赠按照使用是否受到限定分为: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属于限定性捐赠;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没有设置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属于非限定性捐赠。捐赠按照物品种类分为:资金捐赠;物资、设备、房产等实物资产捐赠;劳务捐赠等。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捐赠,包括资金、物品以及一些单位作出的捐赠承诺,是否都能按捐赠收入处理?
答: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
1.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确认捐赠收入:
(1)与捐赠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捐赠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以下情形不确认捐赠收入:
(1)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款物,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款物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权改变上述款物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进行处理,会计核算时应当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2)捐赠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等被称之为捐赠承诺。捐赠承诺不满足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条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捐赠承诺,不应予以确认,但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3)对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4)如果款物提供者提出捐赠时要求非营利组织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款物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实物物资的捐赠,应如何确定入账价值?
答:受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受赠资产如为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实物物资的捐赠,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接受捐赠时,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
对于接受的有附加条件的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2.期末,将“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转入“限定性净资产”时,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时,借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六)限定性净资产能转换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吗?
答:可以。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对净资产进行重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化为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条件已经解除的3种情况:
(1)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2)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目的已经达到;
(3)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则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解除。
(七)企业对外捐赠资金、物品等,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对外捐赠,按实际捐出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捐赠的,按照货物的账面价值及视同销售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同时减少存货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若捐赠物品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货物的账面价值及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同时减少存货并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八)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金、物品等,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对外捐赠,按照实际捐出的金额,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同时,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2.以库存物品等对外捐赠,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和对外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合计数,财务会计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库存物品账面余额贷记“库存物品”科目,按照对外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预算会计按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3.以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同时,预算会计按照对外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二、会计核算实例
(一)捐赠方会计核算
例1:某企业于2020年2月10日向X省红十字会捐款200,000元,专项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并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Y医院无偿捐赠一批疫情防控物资,该批物资为企业于2019年采购取得,账面成本1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元。
例2:甲事业单位202X年2月10日对外采购一批价值120,000元的防控口罩和隔离防护服,并取得正规采购发票和明细物资清单。物资验收后,于当日用自有资金支付。2月15日,该事业单位将其中100,000元的物资捐赠给乙医院,用于防控疫情。捐赠时发生1,000元运输费用,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并取得正规发票。
(二)接受方会计核算
例1:某民间非营利组织202X年2月10日接受甲企业捐款200,000元,已存入银行,并指定用于新冠肺炎防控购置口罩和隔离防护服。2月15日接受乙企业捐赠医用一次性口罩一批,有商场采购发票和明细物资清单,含税金额100,000元,用于防控疫情。该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票据,并登记入账。
例2:某民间非营利组织202X年1月28日收到丙企业委托转赠给某防疫定点医院的呼吸机一批,无采购发票,有物资清单,市场价格为600,000元。
例3:某公立医院202X年2月8日接受甲企业捐款300,000元,用于本次疫情防控专门购置防疫用品,已存入银行。2月10日接受乙企业捐赠口罩和防护服一批,用于医护人员使用,有商场采购发票和明细物资清单,含税金额200,000元。2月15日收到主管部门调拨的一批社会捐赠保障性物资,调拨清单注明价值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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