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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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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人社发〔2020〕13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0〕18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 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 〔 2020〕11号)要求,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 项社会保险)免征政策执行期限为5个月,具体起止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为3个月,具体起止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减免政策不得延后执行且月份要连续连贯计算。
 
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费款所属期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实施费款所属期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二、关于减免政策具体适用对象
 
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为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为各类大型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 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各地要按照人社部发〔2020〕11号和云人社发〔2020〕11号文件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根据从省统计局、银保监局等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大型企业数据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照当地参保企业数据信息,核实填报当地参保大型企业名单。
 
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大型企业数据信息如有遗漏,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以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确认的大型企业名单由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形成企业划型结论,并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最终企业划型名单、省统计局提供的各类社会组织名单、省委编办提供的事业单位名单等数据信息,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增加相应标识,并按减免政策进行参数维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核定2020年3月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前,在业务系统中对相关划型结论进行确认。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企业划型等减免政策享受结论及时告知参保单位。
 
凡属于省统计局和银保监局信息共享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信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允许更改。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作变动。
 
参保单位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经核实认定后符合条件的,调整企业类型及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四、关于减免流程
 
减免过程中,不需要企业另行提出减免申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直接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划型结论将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征收。同时,将企业减免前的应缴金额、减免金额等分户明细信息提供同级税务部门。
 
对于符合享受减免政策且尚未缴纳2020年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减免政策重新核定。符合免缴政策的,2020年2月当期单位部分不再缴纳;符合减半征收政策的,单位按重新核定后的单位应缴额进行缴纳;2020年2月个人部分按政策规定缴纳。
 
五、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2月份企业(单位)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律作退费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费的清退不需要企业(单位)提出申请,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退费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参保单位。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尽快从同级税务部门获取2020年2月当期企业(单位)已缴纳保费情况,根据企业划型结果计算确定减免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基金用款计划,及时清退保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在省集中系统中补做保费清退业务,将退费单位名单、金额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受理、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免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
 
六、关于缓缴处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经州市汇总上报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实行延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可在享受延缴政策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在缓缴期满时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各地要严格把握缓缴条件,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由单位代扣代缴的 个人缴费部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经批准缓缴的单位名单及缓缴实施期限、企业划型等相关信息提供同级税务部门。
 
七、关于延缴处理
 
受疫情影响缴费有困难的企业,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疫情期间三项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参保单位须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将延缴期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清,延缴期限不得跨年。参保单位在延缴期满时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经报备延缴的单位名单、企业划型、延缴金额及延缴实施期限等相关信息提供同级税务部门。
 
八、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九、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各州(市)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率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按2020年4月底的基金测算。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并于2020年5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
 
十、关于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保障
 
减免、缓缴、延缴政策执行期间,参保单位仍应依法依规及时申报人员增减、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等社会保险业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记录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实施缓缴的,缓缴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以及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或职工家属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十一、关于基金调剂和预算调整
 
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或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前,因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撑月数低于3个月的州(市),可由同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调剂。同时,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做好2020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调整工作。
 
十二、工作要求
 
(一)抓好组织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减轻企业社保负担,对于稳企业、稳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谋划,周密部署,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层层压实责任,对标对表加以推进,确保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尽快落实到位。
 
(二)加强风险防控。各地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申报手续,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充分获取工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掌握的参保单位信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其门户网站上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 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箱,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三)做好政策效果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延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统一工作要求,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联合开展统计工作,审定社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延缴情况。
 
(四)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 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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