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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税收征管服务便利措施的温馨提示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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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税收征管服务便利措施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了让您办税缴费更安全、税收优惠有保障,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扎实落实以下税收征管服务便利措施,助您稳步复产,与您共渡难关。
 
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统筹办理申报事项,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月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对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2月纳税人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强化税收服务和政策落实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云税发〔2020〕8号)
 
定期定额户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强化税收服务和政策落实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云税发〔2020〕8号)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报
 
纳税人享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可自行进行免税申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且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征收方式后纳税人自行进行免税申报,或根据纳税人受疫情防控等因素影响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定额调整。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
 
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理清单,拓展丰富网上办税事项,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一部手机办税费、自助服务终端等多种渠道足不出户、网上办理税费业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推行发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服务
 
从2月10日起至3月31日,纳税人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和云南省电子税务局两个入口,实现所有发票种类线上申领,免费邮寄送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关于云南省纳税人网上申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邮费的通告》
 
优化税收执法方式
 
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依法加强权益保障
 
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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