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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困难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汇编【云南省】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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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困难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汇编【云南省】

整理: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一、疫情期间免租、疫情影响四大行业,无需审批申报即享受免征

 

1、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政发〔2020〕11号

 

十四、加大税收减免力度。2020年,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业的纳税人自用房产免征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优惠由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纳税人可选择在2020年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进行申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0年第2号公告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是指:以按月减免租金方式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或者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免收租金额度,达到1个月(含)以上的。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减免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业(以下简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自用房产免征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四项服务的纳税人是指:提供上述四项服务中的单项或多项服务销售额之和占销售总额达50%及以上的纳税人,其中,旅游业是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的旅游服务。2020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四项服务纳税人以2019年度实际经营期间为计算销售额占比的周期。2020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的四项服务纳税人,以注册之日至疫情结束之日为计算销售额占比的周期;截至申报缴纳期疫情仍未结束的,以注册之日至申报缴纳之日为计算销售额占比的周期。

 

(二)免征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2020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符合以上免征条件的纳税人,免征优惠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2020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的,符合以上免征条件的纳税人,免征优惠期限从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上述优惠由符合免征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即享受,纳税人可选择在今年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一)符合免征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即享受是指: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对申报情况、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可选择在今年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是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纳税人可在申报期内申报减免,也可在6月1日前、12月1日前申报减免。

 

(三)纳税人适用第一项优惠政策的,应选择“减免性质代码”为“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08011608”和“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8”;纳税人适用第二项优惠政策的,应选择“减免性质代码”为“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08011607”和“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7”。纳税人依法享受上述阶段性优惠政策期满后,不影响继续适用其他税收优惠。

 

(四)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纳税人,应将减免租金协议、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属于“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应将证明单项或多项服务销售额之和占销售总额达50%及以上等资料留存备查。

 

四、纳税人依法享受上述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及其他不在上述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内的纳税人,如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可向县级税务机关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县级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五、本公告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告印发之前已缴纳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税款中抵减或依申请予以退还。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3、关于《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企业特别是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行业、广大个体工商户面临停产停业、营业收入减少、现金流减少等生产经营困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财产税,是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缴纳的固定税收。当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我省在落实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予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基础上,在地方税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出台了两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为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明确的事项

 

《公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明确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范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明确了免征减免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出租方的范围;根据疫情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了免税条件、免税期限;根据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办理时限和享受方式。

 

4、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财产行为税有关问题及解答 2020年04月09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3.关于免租金适用的房产税政策

 

有纳税人问:我是商铺业主,和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考虑到疫情原因,今年2月为租户免了当月租金。请问2月份我的房产税如何缴纳?是否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纳税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以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不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即不用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处理,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上述商铺业主纳税人2月份的房产税应按照实际租金收入乘以12%来计算申报缴纳,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

 

二、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申请审批减免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20〕4号

 

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演艺和旅游运输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2、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强化税收服务和政策落实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云税发〔2020〕8号

 

八、全力支持受影响的行业和企业。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县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办理。

 

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财建〔2020〕9号

 

(十)严格落实减免地方税费政策。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县级税务机关及时审核办理。

 

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政策措施指引

 

八、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个别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批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9、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三条“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现将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和条件

 

(一)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包括: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对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纳税人,其受灾后资产损失率(资产损失率=损失资产资产总额×100%)须达到30%以上(含30%),计算资产损失率时应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拨款等补偿和补助。

 

严重自然灾害的定性、定义和受灾范围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公布和确认为准。

 

2.对因政策性因素、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等原因,导致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1)对因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政策性因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在缴税确有困难需要申请困难减免税时,须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2)从事鼓励和扶持产业的纳税人,其主营业务须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纳税人收入总额的50%以上;

 

(3)对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在缴税确有困难需要申请困难减免税时,其从事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类业务收入占纳税人全年总收入比例须达到40%以上;

 

(4)对完全停产或歇业达一年(含)以上的生产经营企业,无法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以上四类情形所指的缴税确有困难,须连续三个经营年度均出现亏损,造成亏损较为严重的情形,应按照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亏损率(年度亏损额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0%)达到25%以上予以确认。

 

所指连续三个经营年度,以提交申请当年为准,往前追溯三个年度。

 

(二)纳税人属以下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

 

1.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被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用地;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用地;

 

3.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未利用造成的闲置土地;

 

4.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用于对外出租和出借的土地(包括无租使用)。

 

二、申请困难减免税需提交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所属企业类型、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核算形式、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减免范围、减免期限、减免金额、政策依据、报送资料清单等);

 

(三)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归档复印件);

 

(四)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1.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属于国家鼓励产业,公益事业的有关文件及资料;2.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及截止申请当年连续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3.纳税人提交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末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情况证明(开户银行提供)等。

 

(五)其他证明材料:如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照片资料等。

 

三、申请时间、核准机关、办理流程及时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在困难情形发生后,可在当年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算,困难减免税核准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公开承诺时限少于20个工作日的,从其承诺时限)。

 

四、后续管理

 

(一)按照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原则,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要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文书及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开,供纳税人使用,主动接受监督。同时依托金税三期工程、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减少纳税人纸质报送资料。

 

(二)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已获准享受困难减免税的纳税人,须纳入正常申报管理,进行减免税申报;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注重日常巡查及风险管理,及时提醒困难减免税到期的纳税人按规定恢复正常申报纳税,对纳税人骗取减免税行为的要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分户建立健全困难性减免税统计台账,包括:核准序号、核准时间、核准减免税款金额,以及税款所属年度、困难情形等详实内容,分类或汇总进行减免税数据统计。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结合实际纳入考核,促进地方税务机关内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减免税所属期为2017年度的困难减免可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7日

 

10、云南省税务局《纳税人办税指南》(2020年1月1日)

 

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2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7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公告)

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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