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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七号
《瑞丽市珠宝翡翠互联网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瑞政规〔2018〕1号)已于2018年9月21日瑞丽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
瑞丽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7日
瑞丽市珠宝翡翠互联网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瑞丽市珠宝翡翠互联网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云南省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德宏州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瑞丽市的珠宝翡翠互联网交易,必须严格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珠宝翡翠互联网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是指为互联网交易提供网络平台和互联网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珠宝翡翠互联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是指在瑞丽市辖区从事珠宝翡翠互联网交易的市场或为珠宝翡翠互联网交易从业人员提供集中交易场所的企业。
第四条 珠宝翡翠互联网交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以互联网为平台,从事珠宝翡翠交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五条 鼓励交易平台、从业人员设立行业协会或专业委员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交易平台管理
第六条 交易平台应当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平台管理,有效维护交易双方及交易平台合法权益,规范珠宝翡翠互联网交易。
第七条 交易平台应建立联络员机制,指定熟悉互联网交易管理和珠宝翡翠基本知识的管理人员负责与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的联系,保持联络人员的稳定。
第八条 交易平台应制定经营者注册审核制度,对注册人员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档案和用户台账,无经营主体资格不得注册账号。
交易珠宝翡翠原石的,应当审核经营者提供的当地珠宝翡翠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函。
用户台账应如实记录注册账号、真实姓名、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信用代码证号、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 交易平台应建立经营者监控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保存违法违规数据证据,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条 交易平台应建立产品的可追溯体系,确保交易产品全程可追溯。
第十一条 交易平台要定期发布平台交易警示信息,公示消费维权途径,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明白消费。要求经营者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鼓励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主动公开承诺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二、珠宝翡翠互联网交易市场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管理规范、软硬件设施完善的市场为互联网交易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互联网集中交易场所。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经营者管理、产品管理、市场巡查、证照管理、互联网服务、消费纠纷调解等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入场从事互联网交易的人员、货品、服务等的有效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与交易平台的沟通联络机制,共同规范珠宝翡翠互联网交易线上线下管理。
三、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从业人员参与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的法律法规、珠宝翡翠知识和互联网交易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受聘于合法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方可组织互联网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交易平台注册账户,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个人身份信息(含身份证号、住址及联系方式);
(三)本人签字的守法经营承诺书。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负责收集所聘用人员资料,统一提交交易平台注册账户。
第十八条 推行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到行业协会、企业所在地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可以在瑞丽翡翠官网公示和查询。
行业协会、企业所在地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从业人员信息时要审核从业人员经营主体资格,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第十九条 在经营过程中,从业人员应如实介绍珠宝翡翠,不得做夸大宣传。
鼓励从业人员在互联网交易中使用标准化服务用语,传播珠宝翡翠文化,运用互联网交易规范流程。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对经营的产品进行编码,并建立产品档案和经营台账,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对经营的货品进行检测,在寄递产品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载明经营者和产品信息的随货单据及产品检测证书。
第二十二条 从事互联网翡翠原石交易的,应当满足本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同时经行业协会出具推荐函方可注册。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推荐函管理制度,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推荐台账,留存推荐函存根,按月向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推荐情况,向交易平台通报推荐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建立从业人员诚信体系,不定期在网站发布信息公告或消费警示提示;定期发布诚信名单和黑名单,并将黑名单信息通报交易平台。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商场在营业场所内公开质量承诺,发布消费警示。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禁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严禁夸大宣传产品。
(二)禁止任何形式的诱导消费行为。
(三)禁止经营用填充、染色、覆膜、表面扩散等方法处理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珠宝玉石饰品冒充天然珠宝翡翠饰品。
(四)禁止以人工(合成、人造、拼合、再造等)冒充天然珠宝翡翠饰品。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范,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公安、工业和商务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或在工作中推诿塞责不作为、慢作为,或有法不依徇私枉法乱作为的,将视其情节由督查部门问责,监察机关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施行期间,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有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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