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24年度)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支持文旅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20-05-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法制科
支持文旅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摘编[1]
一、旅游服务业税收优惠
◆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政策依据】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选择差额纳税
【优惠内容】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部分文化体育场所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口岸进境免税店免税政策
【优惠内容】
口岸进境免税店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2016年第19号)
【享受条件】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陆路和水运口岸隔离区域,按规定对进境旅客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国家对口岸进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2月18日起实施
◆口岸出境免税店免税政策
【优惠内容】
口岸出境免税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9]15号)
【享受条件】
口岸出境免税店,是指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和陆路出境口岸,向出境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
【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5月17日起实施
◆受疫情影响较大、主营业务为旅游业的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主营业务为旅游业的纳税人自用房产免征全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业(简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自用房产免征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文旅产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2020〕23号)
【享受条件】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是指:以按月减免租金方式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或者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免收租金额度,达到1个月(含)以上的。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减免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四项服务的纳税人是指:提供上述四项服务中的单项或多项服务销售额之和占销售总额达50%及以上的纳税人,其中,旅游业是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的旅游服务。2020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四项服务纳税人以2019年度实际经营期间为计算销售额占比的周期。2020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的四项服务纳税人,以注册之日至疫情结束之日为计算销售额占比的周期;截至申报缴纳期疫情仍未结束的,以注册之日至申报缴纳之日为计算销售额占比的周期。
免征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2020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符合以上免征条件的纳税人,免征优惠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2020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的,符合以上免征条件的纳税人,免征优惠期限从注册之日起计算。
【政策执行期】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优惠
◆电影放映服务增值税优惠
【优惠内容】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增值税优惠
【优惠内容】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享受条件】
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政策执行期】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优惠内容】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享受条件】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文化体制改革优惠
【优惠内容】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享受条件】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转制为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批复核销事业编制(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上述政策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政策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四、生活服务业税收优惠[2]
◆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依据】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
【优惠内容】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享受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
【优惠内容】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享受条件】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五、交通运输业税收优惠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六、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优惠内容】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
【享受条件】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执行期】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1]此摘编主要摘录2016年以来国家出台的文旅企业适用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普适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云南省税务局组织编印的《税收优惠政策分类汇编•云南2019版》。
[2]生活服务业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旅游娱乐服务等。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