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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的建筑企业扣除分包、个人分包、转包、再分包扣除政策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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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政策文件部分来自网络,我们不对文件及政策的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 货物和劳务税司 2016.04

 

一、为保证营改增改革的平稳过渡,本条款规定,对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延续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以差额方式确定销售额并依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按照上述规定,对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其增值税税负要略低于原营业税税负。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包括: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有关具体政策内容可以参考《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适用 3%的征收率,由于其进项不允许抵扣,因此,为保证纳税人税负稳定,营改增后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即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如果其将部分建筑服务分包给了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3%的增值税征收率相当于 2.91%的营业税税率,因此,可以说营改增后所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其缴纳的增值税均略少于营改增前缴纳的营业税。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 附件2: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第四,这次营改增有很多过渡政策。为保证营改增改革平稳过渡,这次营改增出台了一些过渡性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形:

 

(三)差额征税过渡政策。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规定大部分源于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营业税的基本税制是道道环节全额征税,看似简便,每道环节全额乘一个税率就能计算出税额,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愈发严重。这些年来,营业税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自身税制做出一些调整,出台了一些差额征税的政策,以建筑业为例。建筑的总包和分包大量存在,大的工程大多有总包和分包,分包的种类很多,可能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甚至多级分包。如果没有差额征税政策,建筑企业的税负就会比较高。在征增值税的时候,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因为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和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效果一致。但是如果是老项目的简易征收,或者说清包工、甲供工程按照简易征收,这种简易计税方法之下, 3%的征收率全额计征增值税,与3%的营业税税率差额计征营业税相比,建筑企业的税负一定会明显增加。所以,对建筑行业出台过渡政策,对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仍可以差额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省局关于建筑服务增值税差额扣除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常州国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三)项第 9点规定的建筑服务差额扣除计算销售额政策,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7号公告(以下简称“1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差额扣除计算预缴税款政策,在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暂按以下意见进行掌握:

 

1、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三)项第 9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上述“支付的分包款”,包括向分包方支付的货物的款项。允许总包方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分包款,既包括分包方自产,也包括分包方购进后再销售的货物的款项。

 

2、1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本条第一款所称 “支付的分包款”,与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三)项第 9点规定中所称“支付的分包款”,口径一致。

 

即,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无论是计算销售额,还是计算预缴税款,允许扣除的分包款,均包含向分包方支付的货物的款项。

 

3、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上述36号文、17号公告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货物部分的分包款,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供货物的相关条款,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等基本信息。

 

以上所称货物,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网架、玻璃幕墙、铝合金门窗等。

 

4、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上述36号文、17号公告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其扣除凭证,应当符合1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否则不得扣除。

 

总包方以从分包方取得的货物部分的增值税发票为扣除凭证的,应符合1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税务机关为建筑业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或货物销售发票时,纳税人要求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5、建筑工程总包方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准确区分从分包方取得的建筑服务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并按照36号文和17号公告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扣除。其中,总包方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已经按照36号文规定的差额扣除计算销售额政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得就同一张发票重复计算进项税抵扣。

 

6、以上意见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间已发生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意见执行。

 

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集

来源:湖北国税 

 

16.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分包款项包括哪些?

 

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款项,可以凭发票在预缴增值税时扣除。如专项工程分包合同,其材料及劳务款均可凭票扣除。

 

青岛市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2017年5月版)

 

1.扣除分包款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工程材料款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

 

(1)开具货物(工程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中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2)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分包方提供货物(工程材料)的条款约定(包括材料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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