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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资源税减免优惠的相关政策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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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资源税减免优惠的相关政策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当年应纳资源税,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的百分之五十。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受灾范围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或确认的信息为依据。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百分之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五)纳税人开发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前款规定自行申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暂不计征共生矿、伴生矿资源税的政策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优惠政策执行。

 

四、税务机关与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提请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提供纳税人开发利用主矿、共生矿、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情况,以及与资源税征管相关的其他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五、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认定标准的公告

来源::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 日期:2020-04-21

 

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区矿产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及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16〕51号)等资源税有关政策,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进行了技术论证,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特制定本认定标准,现予以公告。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选矿过程中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的认定标准。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矿产资源开采及选矿(加工)活动。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矿产资源勘查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规定

 

1.GB/T13908《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2.GB/T33444《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

 

3.GB/T25283《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

 

4.DZ/T0200《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

 

5.DZ/T0201《钨、锡、汞、锑矿地质勘查规范》;

 

6.DZ/T0202《铝土矿、冶镁菱镁矿地质勘查规范》;

 

7.DZ/T0205《岩金矿地质勘查规范》;

 

8.DZ/T0214《铜、铅、锌、银、镍、钼矿、矿地质勘查规范》;

 

9.DZ/T0212《盐湖和盐类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10.DZ/T0213《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11.《矿产资源工业要求手册》(地质出版社,2010年8月)。

 

(二)相关的技术标准

 

1.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3.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4.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5.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7.GB/T14848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8.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9.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0.GB/2042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1.GB/21522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

 

12.GB/25465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3.GB/25466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4.GB/25467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5.GB/25468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6.GB/28661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7.HJ/T294清洁生产标准铁矿采选业;

 

18.HJ/T358清洁生产标准镍选矿行业;

 

19.HJ446清洁生产标准煤炭采选业。

 

(三)相关的技术资料

 

1.经西藏自治区土地矿权交易和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评审通过的相关矿区工业指标论证报告;按照该论证报告圈定矿体进行资源储量估算,其资源储量通过评审中心评审并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的矿区最新的矿产勘查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2.经有关部门评审通过的相关矿区的开采及选矿设计。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矿石,在相应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能够从中提取有用组分(元素化合物或矿物)后利用其特性的自然矿物聚集体。包括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研究煤、油页岩等有用的岩石。

 

2.夹石,指夹于矿体中或矿体间的非矿岩石,在矿床的资源储量估算中,夹石的剔除,受一定工业指标的限定,在煤层中,称夹矸或矸石。

 

3.围岩,矿体周围的岩石称围岩。矿体与围岩的关系大致有两种情况:(1)矿体与围岩在组构和有用组分的含量上有显著的差别,接触界线清楚,如脉状充填矿体与围岩的关系。(2)矿体与围岩的分界线是过渡的,如某些外生矿床和浸染状交代矿体与围岩呈逐渐过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矿体与围岩的边界是通过系统的取样分析,根据一定的工业指标圈定的。

 

4.矿石边界品位,又称边界品位。矿体圈定时对单个矿样中有用组分含量的最低要求,以作为区分矿石与围岩的一个最低界限。

 

5.最低工业品位,圈定矿体、估算矿产资源储量的一项指标。一般是指在当前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可利用的、按单个工程(或块段)计算的有用组分含量的最低要求。

 

6.工业指标,又称矿产工业要求,是通过技术经济论证提出的用于矿床勘查、圈定矿体、划分矿石类型、品级、估算矿产资源储量的技术标准或要求。

 

7.开采厚度,全称最小开采厚度。根据当前采矿技术和矿床经济条件对固体矿产提出的一项工业指标。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对有开采价值的单层矿体的最小厚度要求,以作为资源储量估算圈定工业矿体时,区分能利用(经济的)资源储量与暂不能利用(边际经济的)资源储量的标准之一。

 

8.低品位矿,介于边界品位与最低工业品位之间,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不具开采价值的矿产。

 

9.废石,指开采过程中所采出的围岩或夹石;或矿体的围岩、夹石,其中有用组分含量低于矿体边界品位的非矿岩石。

 

10.尾矿,指选矿厂在特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将矿石磨细,选取有用成分后排放的“废弃物”。尾矿中主要有用组分的含量称为尾矿品位。它是选择经济合理选矿方案,评价矿石可选性的重要参数。

 

11.(矿山)废渣,是指矿产资源开采或矿石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态或泥态物质。

 

12.废水,指矿井内的天然溶滤水、选矿废水、选矿废渣堤堰的溢流水以及矿渣堆积场的浸出水等。

 

13.废气,指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气体,包括岩矿爆破产生的炮烟和粉尘,硫化矿石氧化、自燃、水解产生的气体,以及含铀矿床放射性元素蜕变过程中转化成的有害气体等。

 

四、认定标准

 

(一)认定基础

 

西藏自治区境内的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及其他矿山,均依据该矿山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的,最新的资源储量核实(矿产勘查)报告;或经有关部门评审通过的相关矿区的开采及选矿设计为认定基础。

 

(二)认定标准

 

1.低品位矿 矿床边界品位与最低工业品位之间的矿产资源。

 

2.废石 低于边界品位的非矿岩石,包括矿体夹石和围岩。

 

3.尾矿 有用目标组分含量最低,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已不宜再进一步分选,其主要矿物组分品位不大于矿床边界品位,尾矿中常含有一些有益组分,在较高技术条件下,这些有益组分可综合回收利用。金属矿山的尾矿一般都集中堆排在尾矿库,而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一般都集中堆排在废石场。

 

4.废渣(矿山企业废渣) 包括矿山废渣和选矿废渣,矿山废渣为矿山生产排弃在地表的废石,选矿废渣为选矿生产排弃在尾矿库的尾矿。

 

5.废水 废水 主要有以下几类:

 

矿井涌水、选矿尾水和尾矿库回水。

 

矿山采矿废石堆场、临时料场等场地产生的酸性或中性废水。

 

矿井和露天采场内的季节性和临时性积水。

 

矿山采选过程中产生的污废水,不论是否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均是避免或减少外排的废水。

 

矿山采选的各类废水排放应达到GB8978、GB20426、GB25465、GB25466、GB25467、GB25468、GB28661等标准要求,矿区水环境质量应符合GB3838、GB/T14848标准要求;污废水处理后作为农业和渔业用水的,应符合GB5084、GB11607标准要求;实施清洁生产认证的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与废水利用率还应满足HJ/T294、HJ/T358、HJ446等清洁生产标准的相关要求。

 

6.废气 废气 主要有以下几类:

 

(1)钻探、爆破、采矿、矿物和矿渣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含粉尘气体。

 

(2)原材料制备和加工系统产生的含粉尘气体,包括破碎、胶带运输、烘干、粉磨、选别、烧成、包装等系统。

 

(3)矿物堆场和临时料场产生的含扬尘气体。

 

(4)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中产生的伴生气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

 

矿山采选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不论是否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均是避免或减少直接外排的废气。

 

矿山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9078、GB16297、GB20426、GB25465、GB25466、GB25467、GB25468、GB28661等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矿区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GB3095标准要求。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排放,须达到GB21522等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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