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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不再包含“价外费用”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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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不再包含“价外费用”

整理: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中国税务报》2020年9月11日B2版中文章《缴纳资源税:注意这些实操关键点》有个案例:

 

举例来说,甲公司为煤炭开采企业,开采的原煤通过汽运从坑口运至港口,再由海运运至客户指定地点。其中,汽运部分由运输公司按期与甲公司结算,并向甲公司开具发票;海运部分由海运方与购货方结算,并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假设甲公司2020年10月开采并销售原煤3000吨,取得含税收入1130万元;同时向购买方收取仓储费2.26万元,延期付款利息1.13万元,整体运费(包括汽运及海运)4.36万元,其中汽运部分实际发生额为2.18万元,取得销售方抬头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取得海运方开具的2.18万元发票(抬头为购货方)后转交给购货方。换言之,该笔费用为销售方对购货方的代垫运费。甲公司另支付销售活动中其他不含税运费0.545万元,并取得开具给本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甲公司所在地原煤资源税税率为3%。

 

针对该项业务,甲公司收取的仓储费、延期付款利息等价外性质费用,应作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支付的运费中,在当期已取得销售方抬头发票的部分(2.18万元),可作为销售额的扣减项从收取的价款中减除;在当期已取得购货方抬头发票并转交购货方的部分(2.18万元),实质为代购货方收取并转付给海运公司的代垫运费,不计入资源税的销售额;另外支付的销售活动运费,因实际未包含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中,不涉及扣减情形。

 

也就是说,2020年10月,甲公司对应的资源税应税销售额为:(1130+2.26+1.13)÷(1+13%)-2.18÷(1+9%)=1001(万元),甲公司本月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为1001×3%=30.03(万元)。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20年9月1日废止)中规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包括价外费用: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020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中删掉了“价外费用”: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所以我们认为资源税的销售不再包含价外费用,上述案例中价外收取的仓储费、延期付款利息不需要缴纳资源税。

 

相似的情况出现在车辆购置税中,2019年7月1日起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中,计税价格包含了“价外费用”:第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中删除了“价外费用”: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的《车辆购置税法问题解答》中有这样的描述: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主要有哪些变化?计税依据不再包括价外费用

 

我们认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删除“价外费用”,不可能是税务总局的疏忽,也不可能是无形的把“全部价款”扩大到包含“价外费用”。在没有新的文件规定的情况下,资源税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不再包含“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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