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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规定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填报说明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第1期 2021-04-08 广东省税务局发布
问:专利局专利年费滞纳金、出口货物超期停放在港口被收取的滞纳金、进口货物逾期向海关申报被收取的滞报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由于专利局专利年费滞纳金、出口货物超期停放在港口被收取的滞纳金、进口货物逾期向海关申报被收取的滞报金均不属于“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因此可以在税前扣除。
[访谈实录]2021年4月19日天津市税务局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访谈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纳税人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陈林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由于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社保费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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