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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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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方案(草案)》。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决定:
 
一、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
 
省人民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住房面积120%的,免征契税;超过原住房面积120%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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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继续执行3%契税税率,关于契税免税、减税、纳税义务时间、申报缴纳需注意
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月30日,《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正式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继续执行3%契税税率,保持了现行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不变。

 

你见,或者不见我,3%就在那里,不增 不减,不悲 不喜。

 

与《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固定3%税率不同的是,《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明确,根据《契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在3%-5%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方案,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住房面积120%的,免征契税;超过原住房面积120%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和原被征用、占用的土地、房屋相同用途,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相当于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超过补偿费的部分,仍征收契税。

 

《决定》与《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相比不需要“用于和原被征用、占用的土地、房屋相同用途”。

 

《决定》不涉及个人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执行,优惠政策保持不变,即: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项契税优惠政策)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具体可查看《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云财税[2016]14号》的规定。

 

《契税法》和《契税暂行条例》对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一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对契税的申报缴纳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手续。

 

《契税法》将暂行条例分开设置的契税申报、缴纳税款两个环节,合并为申报缴纳一个环节,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期限规定为: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不应忽视准确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意义,在是否能适用具体的免税、减税优惠的时候,需要准确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其中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在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了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才是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否则仍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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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第2号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5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来信请邮寄至: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云南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650021;盘龙区白塔路304号云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650031。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ztszc@126.com邮箱或yncchxwsc@163.com邮箱。
 
三、电话及传真:0871-63956194或0871-63649332。
 
 
附件:1.云南省契税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云南省契税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1日
 
附件1
云南省契税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对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办法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
 
省人民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契税
 
(一)房屋、土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土地权属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土地权属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房屋、土地权属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房屋权属,不超过原住房面积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部门认定。
 
(三)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云南省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我们起草了《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作如下说明。
 
一、背景和必要性
 
(一)现行契税基本制度
 
1997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征收契税,并规定契税幅度税率为3%-5%,授权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云南省据此制定了《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确定契税税率为3%。
 
(二)《契税法》授权事项
 
2020年8月11日《契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做好《契税法》在我省的贯彻落实,有必要根据法律授权确定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免税办法。
 
二、主要内容
 
《契税法》立法说明指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契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契税法,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我省按照总体税制平移的思路确定了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并据实际情况制定。
 
一是将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确定为3%,与现行税率保持一致,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该税率也是法定税率范围(3%-5%)中的最低税率。
 
需要说明的是,《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如未来国家针对上述情形规定优惠税率的,我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是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相当于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超过补偿费的部分,仍征收契税。延续了现行《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征收征用契税优惠政策。
 
三是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税,有利于减少纳税人损失,降低纳税人负担。
 
四是明确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是明确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与《契税法》施行时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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