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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地方停止与企业缴纳税收直接挂钩的扶持政策和奖励,与实质性运营企业对赌奖励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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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府办〔2021〕18号

 

各市县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园区今后在制定招商引资、产业培育和扶持政策时,一律不得签订或出台与企业缴纳税收直接挂钩的扶持政策,要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要求,全力建设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市县政府及园区收到省财奖补资金后,不得将财政奖补资金与企业缴纳税收同非税收入挂钩直接奖励给企业。

 

国发〔2014〕62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受理部分涉税优惠政策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浐灞生态区管委会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以管委会名义公布,且在有效期内的政策措施类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停止受理相关政策措施类文件中的涉税优惠政策申报工作。

 

停止受理申报的涉税优惠政策(摘选)

 

加强税收支持力度。高品质(特色)酒店自建成开业年度起,经营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生态区留成部分全部予以奖励补贴,后2年按50%给予奖励补贴。

 

综合配套服务(一)鼓励人才引进培养中:2.对所在企业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及个人纳税关系在浐灞生态区,工作1年以上的企业高管和技术人才,年薪20万元(工资性收入)以上的,按照其上一年实际缴纳“工资、薪金等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有效期3年,每人每年个人所得税奖励最高额度10万元。

 

商务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429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日期2020-10-31

 

六、关于财税扶持政策

 

(一)关于将来自海陵岛的财税中央、省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至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

 

财政部表示,将经济开发试验区产生的包括中央收入在内的财税收入全部返还用于经济开发试验区建设,短期内可能有利于该地的经济发展,但从以往开发区税收返还政策实施的经验教训看,会造成其他地区攀比的现象,不符合统一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原则,同时也容易引发人为操纵税源转移、侵蚀中央收入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因此,不宜将来自海陵岛的财税中央、省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至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

 

广东省人民政府表示,按照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的部署,广东省积极完善与区域发展定位相适应的省以下财政体制,通过实施差异化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阳江加快发展。关于将来自海陵岛的财税中央、省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至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事宜,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关于“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关于“保持利益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广东省对阳江各项补助已远大于广东省从阳江集中的收入,现阶段暂不出台税收增量返还或省级留成专项奖补等新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府办〔2021〕18号

 

根据我省园区考核的有关要求,全省各级财政安排的产业扶持奖补资金可重点统筹用于提升园区重点产业培育能力、提升园区人气指数、提高园区运营效率和减轻入园企业运营成本等,具体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奖补资金可作为资本金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大力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功能区公共服务水平,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总部企业集聚发展。

 

二是以要素激励形式,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支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对入园企业在人才招聘、办公用房、员工医疗教育、交通住宿、水电支出以及社保缴纳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减轻入园企业运营成本。

 

三是按照实质性运营的要求,可与落户企业签订对赌协议。对赌指标可以是固定资产投资、营业收入、年度产值、市场占有率、企业成长、企业上市、企业排名、人才引进、业务培训、企业获奖等,入园企业完成对赌目标后给予综合奖励。

 

四是支持园区管理机构和园区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向园区。支持采取贴息、奖励和补助等多种方式对入园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数字化转型、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上市辅导等进行奖补。

 

五是支持在园区建设孵化器、加速器等,吸引创业者和中小微企业进驻,根据企业发展阶段,制定不同的扶持方式。支持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业研究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各园区成立专家咨询机构。

 

六是支持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网通办”服务水平,提高园区的服务水平。支持编制园区区域性水土保持、压覆矿床、地质灾害、雷电灾害风险等评估报告和人防工程的建设规划,企业入园后不需再进行上述评估工作。

 

七是政策允许的,可以促进企业入驻和发展的其它方面。

 

2021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二、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实质性运营问题。

 

第一,对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在自贸港应同时具备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四要素,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第 二,上述四要素中,

 

生产经营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在自贸港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者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

 

人员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工作,且与居民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账务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居民企业的主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在自贸港;

 

资产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拥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资产在自贸港,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第三,对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只要上述四要素中任意一项不在自贸港,则不属于实质性运营。

 

12309中国检查网可以查询到的案例

 

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经侦查,以王某甲为首的虚开犯罪集团依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J集团)、葛Z坝环J(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康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主体虚开平台,以在大连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甲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大连*乙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等百余户环J系企业为分支虚开平台。以从社会不特定空壳企业以低税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利用部分市县区地方政府依托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在辽宁省辽中区、法库县,河南省兰考县、长葛县、魏氏县,浙江省衢州市,湖南省浏阳市,陕西省武功县等地成立的1100余户“园区企业”,在蚌埠、怀远、包头、静海、抚顺等地成立的12家分公司作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体虚开平台或分支虚开平台的票源地。以运营中心分管下设的废旧金属事业部、**部**部区企业为虚假*甲务载体,在犯罪集团核心层或高级管理层人员的指使、授意下,在虚开犯罪集团成立的环J系企业、园区企业、分公司**人员、各企业*乙务人员、*甲部**、*甲务员、统计员相互勾结,在明知道发票上的购销方没有进行过实际货物购销行为的情况下,采取虚构购销合同、伪造磅单、虚构货款资金流等手段,在虚开体系的各个环节中层次分明、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以此形成庞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体系。大肆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以谋求进销发票的“税点”差额,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流”方面:2015年至2017年期间,以王某甲为首的虚开集团主要依托环J集团、*甲公司及环J系企业为主要虚开平台,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来源于社会上不特定的虚开团伙和空壳企业。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抵扣税款后,再以收取开票费和虚构货款资金流等手段,向不特定的受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以来,虚开集团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先征后返或不征),虚构投资大额度建设项目和索取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成立所谓的大量园区企业,谋求“低税点**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游虚开犯罪集团成立企业的用票需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犯罪集团成立企业在取得各园区企业发票“税点**本”(发票总额的7.5%至9%)的基础上再加1%至2.71%的“毛利”,为下游利废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此非法牟利。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流”方面:根据侦查,向利废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的人员主要为社会黄牛和散户,但由于黄牛和散户在销售货物时不能向利废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黄牛和散户为达到能够与利废企业结算货款和非法牟利的目的,与虚开犯罪集团中的人员相互勾结,根据黄牛和散户向利废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的品名、数量及金额等数据,故意让黄牛和散户在对利废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的磅单上标注虚开集团企业。虚开犯罪集团为迎合黄牛和散户向利废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后,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结算货款的需求,利用拥有的大量园区低**本票源主动与黄牛和散户对接,由运营部门负责园区企业与散户,园区企业与虚开集团企业,虚开集团企业与利废企业之间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采取编制虚假磅单,拍摄货车、行车执照、驾驶证照片等手段,刻意将黄牛和散户自己向利废企业销售的货物假冒为虚开集团企业销售,以匹配货物和配票方式,对利废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犯罪集团根据开具销项发票的情况,将发票数据和散户信息下传至园区企业,并提供虚假的磅单,逐层签订内容虚假的购销合同,形成散户对园区企业、园区企业对虚开集团企业、虚开集团企业对利废企业的虚假货物流。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金流”方面:该虚开犯罪集团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不垫资,主体虚开企业在将发票虚开给下游受票企业后,下游受票企业将发票上体现的货款通过银行账户转入主体虚开企业银行账户,形成“公对公”的付款和收款模式。主体虚开企业在留下自己的“税点毛利”后,或将款项转入受票企业提供的接收款项的银行卡(受票企业的实际供货商或和自己的关联银行卡-回流),或将款项转入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园区企业,再次形成“公对公”的付款和收款模式。园区企业在留下自己的“税点**本”后,按最初来源于受票企业的散户信息(姓名、开户行、银行卡账号、金额)将剩余款项返回受票企业的供货商或关联人(回流)。另一种为垫资,根据与受票企业的合同和从受票企业获取的散户销售信息,虚开集团主体企业在将发票虚开给下游受票企业后,以预付款名义先将自己的资金“公对公”转入为其开具进项发票的园区企业,虚假形成货款资金流,园区企业留下“税点**本”后,按虚开集团主体企业提供的散户信息,将款项转入受票企业提供的散户银行卡,虚构园区企业向散户购货支付货款的假象,掩盖园区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极少、销项特大的不正常现象。受票企业按约定的账期,将发票上体现的货款“公对公”转入虚开集团主体企业。此种垫资方式,极具欺骗性和隐蔽性,受票企业支付的“发票税点”比不垫资高1%以上。

 

根据辽宁省**局*局、大连市**局*局、大连市甘井子区税务局、开封市税务局以及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云平台票流分析系统提取的相关证据,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虚开犯罪集团依托环J集团、*甲公司、*乙公司为主体虚开平台,通过环J集团虚开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50632万元、税额107606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62234万元、税额109453万元;通过*甲公司虚开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506251万元、税额424673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558322万元、税额433333万元;通过*乙公司虚开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929944万元、税额130598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55517万元、税额133387万元。

 

根据相关证据,环J集团、*甲公司、*乙公司虽为三个不同的公司,但人员大部分来源于环J集团人员,三个公司及自身成立的企业在人员结构、虚开发票、资金回流等方面关联密切,是整个虚开犯罪链条中不可分割的环节。在王某甲、王某乙等核心领导层的指使、授意下,由环J集团*乙务人员部署、协调下,金属事业一至三部、塑料事业部、废纸事业部以及各个园区的**、*甲务员、统计员等,在明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销方没有实际购销货物的情况下,各自分工、相互配合,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共同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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