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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购买文物、艺术品,通过一次性计入费用、折旧摊销、损毁后申报资产损失等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征纳双方的争议更多的是在于文物、艺术品的支出或折旧摊销是否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是否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否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称是的,税务方面认为不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明确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17号公告的规定,让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正式计入企业资产的行列。虽然投资资产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中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对文物艺术品的范围的界定,可以参考《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的的文物、艺术品的资产损失,无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的投资损失来处理,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文物、艺术品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是否可以扣除,尚需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企业已经进费用扣除的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征纳双方仍会存在争议。
我们认为需要注意的是,17号公告对文物、艺术品的企业所得税规定,核心目的是不允许计提的折旧摊销在税前扣除,并未考虑太多的其他问题,或者说并不是对文物、艺术品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全盘的一个解决和资产认定。
投资资产的范围由《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一个公告不可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自行进行解释和扩大,这个补丁文件是为了解决恶意税收筹划的问题,否则的话,购买不动产或其他类似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是否也应归为投资资产而不允许计提折旧和摊销呢?
我们认为需要注意的是,17号公告对文物、艺术品的企业所得税规定,核心目的是不允许计提的折旧摊销在税前扣除,并未考虑太多的其他问题,或者说并不是对文物、艺术品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全盘的一个解决和资产认定。
投资资产的范围由《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一个公告不可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自行进行解释和扩大,这个补丁文件是为了解决恶意税收筹划的问题,否则的话,购买不动产或其他类似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是否也应归为投资资产而不允许计提折旧和摊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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