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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关于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昆发改地区〔2020〕818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依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地区函〔2020〕257号)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现就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依据及流程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目录如有修订,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二)能准确判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税务部门按政策规定进行办理。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由县(市)区税务部门致函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请确认,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征管范围的,由第一税务分局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致函确认,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税务部门提请确认的函后,结合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初步确认,符合条件的,明确提出企业的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相关条款,并正式行文请示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将不符合意见致函税务部门,同时告知企业。
(四)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的请示后,结合企业相关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确认。对个别经营情况复杂、难以界定的企业,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出具符合实际的确认意见。
(五)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确认意见,需明确列示企业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条款;对不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出具不符合意见。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回复意见后,及时反馈县(市)区税务部门。
二、办理时限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同级税务部门的函后,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意见并报市发展改革委确认。市发展改革委收到经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发改部门上报的请示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如企业提供材料不完整,或者确定工作需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召开专家评审会,办理时限相应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明确回复下级发改部门,由相应的发改部门将确认意见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通知企业。
三、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办理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范围内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办理时提供以下资料,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封面标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刻录一份电子资料光盘一并提交。
(一)企业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技术标准、生产工艺、主要产品、资源节约、环保达标等生产经营情况,理由、符合条目等;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会计报表;
(四)主营业务收入表格;
(五)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性服务和国家专营业务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项目建设时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等文件复印件;
(七)生产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等;
(八)法人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可注明仅用于鼓励类产业确定);
(九)根据行业不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四、有关要求
(一)全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落实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确认意见,作为企业和税务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依据之一,由税务部门结合企业鼓励类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等其他材料,最终确定企业是否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对已确认过且现在仍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无需发展改革部门再次确认,由税务部门按政策规定进行办理。
(四)以上工作程序和办法,在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发生变化时另行通知。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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