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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的劳务(经营所得的劳务收入、劳务报酬所得的劳务范围)总结(全文)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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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万伟华


1、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的简述

 

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报酬已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但此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针对的是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完全适应中国公民的实际情况。1980年《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所得,或许与税收协定、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无住所个人所得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协定范本、联合国(UN)协定范本有着很大的关系。

 

对本国公民征税的是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收入包括了承包、转包收入以及劳务报酬收入等,并将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

 

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此时的纳税义务人是个体工商户,不需要穿透到业主。

 

当时的环境下,个人直接取得经营所得的可能性不大,未见有相关的税收规定。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废止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规定的应税项目包括: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

 

之后历经《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2005年、2007年、2011年的多次修订,应税项目包括: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表述均未再有修改。

 

现在称为新个人所得税法的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应税项目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等,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未有大的变化。

 

2、2018年之前的经营所得历史悠久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规定的应税项目包括: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对相关所得明确: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有所限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2011年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的限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都可以经营。《个人所得税法》没有依此进行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199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规定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当时的规定下,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超过7人(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的规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私营企业,需按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0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发[2000]16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二条 本法规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 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3、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都是经营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际包括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各项收入包括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与经营所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中,未见有各项收入的说明,或许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的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中,也有过生产、经营所得的痕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废止)》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应税收入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对比,少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两项。

 

4、经营所得与经营所得之外的其他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2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1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对比,少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两项,此两项所得应单独计税,不应并入经营所得计税。

 

《财税字[1994]2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处与经营所得的利息收入存在一定的矛盾。利息收入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收入项目,但需要将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或者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中,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利息收入仅包括了存款利息与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财税字[1994]2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0]96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2018年之后的经营所得依旧或者是更加迷雾重重

 

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与之前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相比,删除了早就没有意义的行业描述。

 

没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目前没有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进行修订,也没有更多多各项应税所得范围的解释,我们认为新个人所得税法对经营所得的内容应与之前是一致的,没有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表说明,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填表说明: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此处的经营所得的应税收入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一致,同样包括了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

 

填表说明: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写本年度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应予免税的利息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新个人所得税法保留了“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的内容,但与之前相比,没有了“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的描述。基于九十年代当时的情况,医疗机构取得卫生部们的批准即可,办学取得教育部门的批准即可,无需取得工商部门的登记就可以开业。现在则要求必须办理工商登记。这条规定也许是迷雾产生之源。


6、2018年前后的劳务报酬没有太多的变化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相比删除了新闻、广播两项。


7、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总是一言难尽,没有变化,迷雾重重

 

经营所得的“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医疗、法律、会计、咨询、其他劳务等,字面上存在一定的重合,我们认为这不是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难以区分的问题所在。


个人经营所得和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一直以来就是难解之题,估计这个难题将来还会一直存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中的“提供劳务收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同时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是个人,包括通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的业主、投资者。

 

劳务报酬所得则明确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

 

很明显,个人经营所得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劳务范围存在重合,可以说个人经营所得劳务收入范围包含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劳务范围。

 

区分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不能以是否登记为唯一的判断标准,首先经营所得存在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个人直接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其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包括了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但要说经营所得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佣关系,我们认为这也不太现实。《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早有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并同时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个体工商户可以如此,个人不办执照独自经营的情况比比皆是。

 

经营所得有着经营的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属于非连续性、偶发性的,这样的说法显然也是与现实不符的。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可谓是“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及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按劳务报酬计税,这些情况均具有连线性。反而经营往往有单就做,没单就歇着的不少。

 

经营所得需承担经营风险,取得的所得和经营成果挂钩,现实中也是难于判断,劳务报酬项目中不少也可以这样理解。

 

现实当中,往往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限于文件列举的劳务,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劳务报酬所得的其他劳务不应泛指除了上述劳务之外的其他所有劳务,目前没有相关文件规定明确其他劳务具体所指。),如有特别规定的则按特别规定执行。


但上述项目外的其他劳务是否都可以归为个人经营所得劳务呢,各地有各地的操作和判定,更多的情形是,不好判断的往往直接归为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劳务。

 

也许《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本意是为了顾及各方各面,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且穿透到业主和投资人,征税收入又覆盖了劳务收入、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与个人的应税所得存在混淆和重叠,难以调和,一直没有得到实质解决和明确。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以来,经营所得方面一直未有配套文件发布。


8、劳务报酬所得通过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换成经营所得

平台经济和灵活用工的发展,以及众所周知的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带来的巨大税收差异,通过个人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方式,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或其他所得转变为经营所得,享受税率差带来的巨大实惠,成为路人皆知皆操作的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可以看出总局的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因此,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灵活用工劳务转化的方式多样:通过注册个体工商户;临时税务登记;委托平台经济企业代征依法不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会员的的增值税、增值税附加、及附征的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中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将灵活用工人员完成平台任务的行为认定为个人经营行为,按个人经营所得核定计税。

 

另外还有不合规的税筹平台、自行成立个体户等通过虚开发票加大成本的情况存在。也有通过成立个体户等将员工工资薪金、高管薪资奖金、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个人的收入转为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偷税。

 

《国税发[2011]50号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四)完善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国税函[1997]385号 国税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近日税务总局网站曝光两名主播涉嫌违规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涉税金额较大,以及明星通过成立工作室等方式将劳务报酬转换为核定征收的经营所得的方式偷税,涉税金额巨大。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税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收入并不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两项,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通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方式计税的,存在很大的税收风险,但这是比较容易忽视的地方。

 

8、部分经营所得、劳务报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号》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6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5]50号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

 

(一)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国税发[1997]178号 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财税〔200310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三、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孝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658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国税函〔1998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皖地税〔1998350号)收悉。文中反映,自1997101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226号)施行以来,由于该条例规定有“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和校外投资”等内容,引起个人办学者、税务机关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产生争议。对此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0]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2000]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对外吸收存款、放出贷款,从中获取贷款利息的差额利润,这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在这种行为被有关部门取缔之前,为了防止其蔓延和调节个人收入,现明确:对个人或个人打伙取得的吸存放贷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将资金提供上述人员放贷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集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缴。

 

国税函[2007]2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段四力取得包销补偿款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6]1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1995171

 

第六条 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报酬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国税发〔19961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扣缴人的本单位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国税发〔19941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四)对本条第(二)、(三)款中所述演出团体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凡是演员、运动员属于临时聘请,不是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凡是演员、运动员属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应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105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四)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对高收入行业的企业,要汇总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中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比对,规范企业如实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11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四)完善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

 

 1.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重点加强数额较大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

 

 2.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国税函〔199738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因此,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拍摄影视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比照第一条的有关原则确定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作为文学创作而在书报杂志上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16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

 

2、检查的重点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特别是工资表以外的工资性收入和股票期权或认股权收入;

 

2)劳务报酬所得,特别是参加经营性演出(走穴)、拍摄广告演出、从事经纪服务、中介服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个体工商大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组经营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税发〔20001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七、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财税字〔19971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雇员的税务处理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

 

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816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财税〔2004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8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8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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