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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1〕Z202号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韦某某利用担任安宁**酒店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入住天数、高报住宿费用的方式,为申某某开具高于实际住宿费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供申某某出差报账使用,后使用个人微信收取申某某等人的住宿费及开票好处费共计11378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法出售给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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