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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或许是一个指引、指导,通过此文件约束REITs结构和交易过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并非是对原始权益人实现的资产增值给予优惠减免,原始权益人实现的增值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最终都是要交的,核心目的是实现原始权益人资产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的递延纳税。
本文只探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给出的基本的基础设施REITs架构,与此不同的架构和交易过程并不能完全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需在现有的税收政策框架内寻找适用的政策及承担税收风险。
原始权益人向REITs划转的基础设施资产包括产业园区、仓储物流的不动产;高速公路、垃圾焚烧发电、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权等,相关资产的评估价值一般远高于原始权益人的账面净值,REITs按评估价值募资并通过专项计划向原始权益人收购资产,为确保取得资产的完全所有权、破产风险隔断等,需要设立项目公司持有基础设施资产,专项计划收购项目100%股权,从而达到REITs持有基础设施资产完全所有权和权益权的目的。
这是国内REITs特有的结构和交易过程,因此产生了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设施资产划转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专项计划两个环节的税收问题,并因此产生了划转资产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风险、划转资产和股权转让两个环节重复纳税的风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着眼于解决这两个税务风险,更为主要的是为支持REITs的发展和原始权益人融资,从而解决原始权益人资产划转、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时缺乏纳税必要资金的递延纳税的问题,以及政策发布前REITs的历史问题。
1、资产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为了第一步的递延纳税
对REITs和原始权益人来说,理论上本应只存在原始权益人向REITs转让基础设施资产取得资产转让评估增值一次所得,但因为需要通过向项目公司划转资产、专项计划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实现所得,即使划转资产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也存在划转资产的资产溢价所得和股权转让的股权溢价所得重复纳税的风险,需要给予资产划转环节特殊政策实现第一步的递延纳税并减少可能的重复纳税风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文件对特殊性处理规定中并没有“可”或“可以”,甚至“应”都没有,而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意即原始权益人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给项目公司必须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可以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没得选择余地,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必须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必须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即使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自行选择按一般性税务处理,也须按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进行纳税调整(包括资产、股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对原始权益人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给项目公司这道环节,规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文件规定可能会有点费解,却实是深思熟虑、用心良苦,是根据国内REITs实际情况给予的特殊规定。
文件规定不确认所得,而不是“暂”不确认所得,这样就不存在后期再需要确认的可能性。
文件同时规定划转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明确了资产和股权的计税基础,对应的折旧、摊销以及股权转让成本可以扣除。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即使是按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整(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一般是母子公司),还是后期达到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比如重组后连续12个月不能转让所取得股权的规定,都无需在划转资产环节进行纳税调整或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补税,避免在划转资产环节产生税收,目的是让原始权益人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全部只在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环节实现,强制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
2、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时的第二步递延纳税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给了reits特殊的政策,规定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也可以选择不递延纳税在当期纳税,递延纳税不是必须选择项。
按此规定原始权益人不需要在项目公司股权工商变更后即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原始权益人的股权成本须为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纳税人如未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要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将导致计税基础不符合规定的税务风险。
3、持有的REITs份额转让时的第三步递延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部分战略配售份额超过此比例,高的达到5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的“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指的是REITs上市前募集阶段(发售期内),原始权益人参与基金战略配售的全部份额比例,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份额比例。
REITs上市交易后,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即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按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份额比例,可以递延至战略配售份额转让时确认资产转让评估增值所得(即股权转让所得),同样的,递延纳税不是必须选择项,也可以选择不递延纳税在当期纳税。另外转让时,原始权益人同时按REITs转让价格减去基金发售价格确认基金转让所得。
因为第一步资产划转阶段强制递延纳税的原因,原始权益人战略配售的REITs份额转让时实现的资产评估增值(计算基础是全部资产评估增值)所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占比相对也会较大,有利于减轻原始权益人税收负担,不会因为资产划转和股权转让两次缴税,减少递延纳税的效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也可不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的处理,即第一步资产划转的处理可以不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的必须特殊性税务处理。也就涵盖了全部已上市的11只及尚未上市的4只REITs。
相关资料可阅读我们整理编辑的11只已上市REITs的分析,涉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如与本文分析观点不同的,以本文总结的税收分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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