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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中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59号文重复纳税的案例分析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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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所说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中的重复纳税,主要是存在于用自身股权(增发股份)作为股权支付的情况下。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企业按公允价值增发股份,增发行为(投资入股)不视为转让股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允价值作为增发股权的计税基础。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股权收购中,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收购中,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所以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增发股份被切割成了两段,一段是按上述原有计税基础增发股份不视为转让股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原有计税基础作为增发股份的计税基础,一段则成了按重组时的公允价值转让股份,需就公允价值与原有计税基础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认为这就是重复纳税的原因。

 

案例:原股东持有B公司100%股权,账面银行存款4500万,实收资本-原股东/资本公积 4500万。

 

B公司增发10%股份,公允价值500万,收购A公司持有的C公司60%股权,公允价值500万,A持有C公司60%股权的计税基础及账面价值均为300万。

 

转让方A会计处理:

借:长投-B     500万

贷:长投-C     300万

投资收益  200万

 

收购方B会计处理:

借:长投-C              500万

贷:实收资本-A/资本公积 500万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转让方A需就投资收益20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收购方B公司增发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A持有B公司10%股权的计税基础及账面价值为500万;

B持有C公司60%股权的计税基础及账面价值为500万。

 

上述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转让方A不确认所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收益200万做纳税调整。

A持有B公司1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300万,账面价值为500万;

B持有C公司6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300万,账面价值为500万。

 

假设满足时间条件后,A转让持有的B10%股权、B转让持有的C60%股权,转让时公允价值都是500万,A和B都需就200万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重复纳税的情况。

 

B转让持有的C60%股权,取得银行存款500万,就200万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

 

借:银存    500万

贷:长投-C  500万

 

借:所得税费用  50万

贷:银存        50万

 

B公司账面未形成会计利润,资产负债表,资产:银行存款  4950万,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5000万 未分配利润 -50万。

 

即使税收利润150万作为会计利润,A公司持有的B公司10%股权,也只能获得免税的利润分配15万,而不能将全部的利润只分配给A公司。

 

A公司出售持有的B公司10%股权,显然此次公允价值应为495万,或者B公司清算,A公司获得财产分配495万(公允价值或分配都不应是500-200=300万),计税基础为300万,超出的作为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495-300)*25%。

 

如果A先转让持有的的B公司10%股权,B再转让持有的C60%股权,最终结果和上述分析是一样的。

 

为了推论,下面的案例尽量满足A100%持股B的情况。

 

案例:A公司持有一项非货币资产,计税基础是300万,公允价值是500万,A公司用非货币资产投资设立B公司。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转让方A需就所得20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受让方B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A持有B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及账面价值为500万;

B持有资产的计税基础及账面价值为500万。

 

上述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转让方A不确认所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A持有B公司1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300万,账面价值为500万;

B持有资产的计税基础为300万,账面价值为500万。

 

假设满足时间条件后,A转让持有的B10%股权、B转让持有的资产,转让时公允价值都是500万,A和B都需就200万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而200万收益不是会计利润,不能用于分配,同样存在重复纳税的情况。

 

转让方A会计处理(简化处理,意思明白就行):

借:长投-B     500万

贷:资产     300万

收益  200万(做纳税调整)

 

受让方B会计处理:

借:资产              500万

贷:实收资本-A/资本公积 500万

 

B转让持有的资产,取得银行存款500万,就200万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

 

借:银存  500万

贷:资产  500万

 

借:所得税费用  50万

贷:银存        50万

 

B公司账面未形成会计利润,资产负债表,资产:银行存款  495万,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500万 未分配利润 -50万。

 

A公司出售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显然此次公允价值应为495万,或者B公司清算,B公司获得财产分配495万,计税基础为300万,超出的作为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495-300)*25%。

 

假设账务处理不按公允价值,而是按计税基础处理。

 

转让方A会计处理(简化处理,意思明白就行):

借:长投-B     300万

贷:资产     300万

 

受让方B会计处理:

借:资产              300万

贷:实收资本-A/资本公积 300万

 

B转让持有的资产,取得银行存款500万,就200万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

 

借:银存    500万

贷:资产  300万

收益   200万(简化处理,意思明白就行)

 

借:所得税费用  50万

贷:银存        50万

 

B公司形成会计利润150万,全部分配给A公司,免税。

 

B公司资产负债表,资产:银行存款  300万,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300万。

 

此时A公司无论是出售B公司100%股权,或者清算分配,都是300万,计税基础300万,没有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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