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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万伟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附件:2.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下列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04〕173号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25号
四、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印花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对上述投资者买卖基金免征或暂不征印花税文件的废止,不是开始对买卖基金征收印花税的意思。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即印花税法明确,自2022年7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征收,买卖基金以法定的形式明确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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