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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税务微信公众号 印花税法常见问题解答(四)》:
我公司与软件开发公司签订的办公系统软件开发合同,是否需缴纳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为依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技术合同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按照“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技术合同印花税。
您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属于技术合同,应按照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技术合同印花税。
我们的看法与上述解答不同。软件开发合同是否属于税收上的“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是比较难以判断和很有争议的。
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0.3‰贴花。
印花税法的技术合同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按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缴税。
在算印花税的时候,有看见合同出现“技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开发”字眼,就归于印花税应税“技术合同”的情况。
《民法典》与《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分则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有的部门及有关同志认为,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软件在各个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对计算机构软件的开发及使用产生的纠纷也十分突出,草案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用没有明确规定,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用技术开发合同规范大型行业通用计算软件的开发,是实践中的通行作法,建议合同法把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列入技术开发合同中。对此,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充分讨论论证,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属于创作作品,对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属于对作品的使用,宜由著作权法调整,不宜放在技术合同中。
显然,软件开发合同不属于《民法典》的技术合同范围,而属于《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的范围。
特别强调下,不是说软件开发合同一定不是技术合同,而是说软件开发合同不属于《民法典》的技术合同范围,所以不属于《印花税法》应税合同”技术合同”,但可以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认定为技术合同。
比如网络上一份某地的文件《关于对计算机软件合同进行认定登记的意见》就对软件开发、转让、咨询等合同的认定进行规定,其中规定:软件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应当是明确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方可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软件的所有权属于受托方,且合同中明确委托方只有使用权的,不作为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
《印花税法》的应税合同是以《民法典》的典型合同为依据的,所以我们认为,软件开发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法》应税合同”技术合同”范围,即不征税,合同双方包括委托方、受托方软件开发公司都不应缴纳技术合同印花税。
对软件开发合同存在一种看法,软件开发合同虽然被科技部门认定为技术合同,从业务实质上分析,软件开发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属于软件服务的范畴。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规定,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而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从业务实质上看,软件开发公司公司提供的办公系统软件开发服务,应不是新技术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而是软件的升级改造和开发服务,应不属于研发服务,而应该是软件服务。
我们认为,如按业务实质判断,软件开发公司提供的办公系统软件开发服务属于软件服务,则不属于印花税应税的技术合同。但软件开发同样存在属于研发服务的可能性,我们认为软件开发即使符合技术研发服务、技术开发服务的条件,也不属于印花税应税的技术合同。
那么软件开发合同是否属于买卖合同呢,比如买了一套软件使用权或所有权。印花税法明确买卖合同只包括动产买卖合同,软件开发合同或销售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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