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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先分后税”是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吗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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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收入存在纳税义务时间的判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存在纳税义务时间的判定。


《财税[2008]1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159号第四条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159号不是个人所得税而是所得税文件。


注意这里分配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后直接确定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里是有纳税义务时间的“收入”。


法人合伙人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特殊事项调整项目中的“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实际分回时间确认。


因此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合伙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经营所得和在股息红利实际分回到合伙企业时确认,不可以按合伙企业实际分配决定的时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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