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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补偿与对赌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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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暂定名)

业绩补偿与对赌(小节)

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更新至2023年613

 

本文由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整理编辑,本文内容是对业绩补偿和对赌税收问题进行的学习研究和总结,是《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暂定名)》其中的一节内容。本文内容仅为学习研究使用。因整理编辑过程较为匆忙,同时案例背景资料不全以及整理编辑人分析认知水平有限、实操经验不足,内容难免存在疏漏与错误。

本文内容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文内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我们仍将对本文内容进行修订和更新。

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年613

目录

4、业绩补偿与对赌

1)业绩补偿、对赌、“估值调整机制”

2)业绩补偿的法律处理、税务处理看法不一样

(3)业绩补偿形式复杂多样

4)业绩承诺方对收购方进行业绩补偿的税务处理

5)业绩承诺方对收购方进行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案例

6)收购方业绩补偿会计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7)收购方业绩补偿会计处理计入投资收益

8)收购方收到的业绩补偿是否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9)业绩承诺方对收购方的股权回购

10)对赌条款中的反稀释权、清算权和回购权

11)股东或非股东对企业进行业绩补偿

12)股东代其他股东对企业进行业绩补偿计入长投成本是否可以扣除

13)业绩承诺补偿方式由对被投资企业补偿变更为对受让方按股权比例补偿

14)对赌未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被罚款

15)业绩补偿款纳税义务时间及解除

16)对赌条款中超额业绩奖励的税务处理

17)涉及合伙企业对赌的税务处理

4业绩补偿与对赌

(1)业绩补偿、对赌、“估值调整机制”

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直译是“估值调整机制”,一般被称为“对赌协议”。

l九民纪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 11月14日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

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股权投资时,投资方与融资方为避免对被投资企业价值争议不休,共同设定企业未来的业绩目标,如果企业未来业绩指标达成,融资方可能会获得估值调整的收益,弥补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业绩未达成,投资方获得估值调整的补偿,弥补企业价值被高估的损失。

(2)业绩补偿的法律处理、税务处理看法不一样

业绩补偿或对赌的形式多种多样,法律界对业绩补偿或对赌的看法各有不同,税务处理上也有捐赠、违约金、对股权转让价格调整等等看法,有地方税务部门规定“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确定是否仍旧有效),有地方税务部门解答目前对业绩补偿没有退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也有地方税务部门解答不执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做法。

目前对赌(业绩补偿)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存在不同意见,存在代扣缴税金无法退税和未按规定代扣缴税金的情况,本文认为应根据业绩补偿、对赌条款具体情况的不同进行税务处理,且应在现有税收政策框架内处理,同时应与税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确定如何适用政策。

(3)业绩补偿形式复杂多样

现实中业绩补偿或对赌的形式复杂多样,下面仅是列举了部份常见的形式或案例。需注意,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原股东,不一定全部成为业绩承诺方(补偿义务人),存在一部分股东承担全部补偿责任的情况;业绩承诺方(补偿义务人)不一定是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原股东;目标公司原股东中,部份股东转让部份股权的时候,未转让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可能成为业绩承诺方(补偿义务人)共同承担业绩补偿;股权受让方也会作为业绩承诺方,因此,本文中的业绩承诺方(补偿义务人),不一定是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

(3.1)目标公司业绩指标未达成,业绩承诺方(补偿义务人)将持有的目标公司一部分股权无偿或以象征价格转让给投资方;目标公司业绩指标达成,投资方将持有的目标公司一部分股权无偿或以象征价格转让给业绩承诺方。

如,外资机构投资者向目标公司投资入股,外资机构投资者和企业管理层持有的法人公司达成股权激励调整协议约定,未来3年,如果目标公司年复合增长率低于50%,企业管理层持有的法人公司转让一定数量目标公司股份给外资机构投资者;业绩目标达成,外资机构投资者转让一定数量目标公司股份给企业管理层持有的法人公司。最后业绩完成,对赌各方皆大欢喜。

(3.2)目标公司业绩指标未达成,业绩承诺方向投资方以低价增发目标公司股权。

(3.3)目标公司业绩指标未达成,业绩承诺方将以现金补偿、股份补偿、其他方式对目标公司未达标的业绩差额按双方约定的公式向投资方进行补偿,股份补偿存在于投资方发行股票收购转让方持有的目标股权的情况,指投资方以1元价格回购向原股东发行的股票的方式进行补偿,其他方式包括业绩承诺方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进行补偿等

(3.4)目标公司业绩指标未达成,业绩承诺方将以投资方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收购款加一定比例的回报回购投资方受让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份。

(3.5)目标公司业绩指标未达成,业绩承诺方(可能是投资方,也可能是转让方)将以现金补偿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补偿。

(3.5)目标公司原股东以目标公司向被投资公司进行增资,并于被投资公司现有股东进行对赌,因目标公司业绩指标未达成,业绩承诺方(目标公司原股东)将获得的被投资公司股权向被投资企业现有无偿转让进行补偿。

(4)业绩承诺方对收购方进行业绩补偿的税务处理

本文认为业绩补偿的税务处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本节内容可对照下面几个小节的案例。

4.1所得确认与股权登记变更完成

Ø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规定中,股权转让以被转让的股权登记变更完成为收入确认的要点,以股权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以投资取得的股权工商登记完成为要点,此时应一次性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往往不以工商登记为要点,以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为要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个人以股权对外投资,应于股权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将变更登记后退回视为另一次股权转让,明确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3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退还已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4]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业绩补偿多发生在一年后,工商变更早已完成,初步的股权转让款已支付完成。根据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方已经确认收入或所得,完成扣缴或缴纳所得税。

(4.2)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

股权转让,对于转让方,应按公允价值(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对于受让方,取得股权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投资不是精确的科学,对赌协议的本质是风险对冲机制,减少信息不对称、市场风险等带来的投资风险,投资风险包括业绩造假、市场变化、经营不善等种种原因造成的损失。类似私募投资领域的增信措施,通过系列措施对投资方投资损失的补偿。

对被投资企业的未来预期是基于过去报表和经营的数据、企业经营和资产情况和市场情况综合预测而来。评估价值是基于现状和未来判断综合的预测值,其中的任何一个参数都对预测值产生很大影响。评估或未来预测值不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对投资方的未来业绩承诺和保证,但同时原业主也因为投资者对企业未来乐观的估计甚至是原业主虚增业绩而享受了较大的股权转让收益,因此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通过对赌协议可以减少业绩高估或业绩造价造成的投资损失风险。

2018.03.19 宝鼎科技 00255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由于上海复榆2015-2017年的经营业绩并不是购买日已存在的情况,因此不属于调整合并商誉或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

股权转让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是交易当时的估量和市场价格,业绩补偿条款或对赌条款是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或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的条款。股权转让后,市场变化、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的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不及预期,以及部分业绩预计承诺本身制定的就过高,此类业绩下滑,造成投资企业公允价值变动,不存在跨越未来后根据未来的实际情况调整过去时点公允价值的做法,本文认为,受让方因此获得的业绩补偿款,不构成对股权转让时的公允价值的调整,因此也不构成股权转让价格、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调整。

4.3股权转让的后续收入和后续扣减

Ø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 2-4 暂定价格销售合同中可变对价的判断

可变对价指的是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暂定价格的销售合同中可变对价的判断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暂定价格的销售合同通常是指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销售价格尚未最终确定的安排。例如,大宗商品贸易中的点价交易,即以约定时点的期货价格为基准加减双方协商的升贴水来确定双方买卖现货商品价格;金属加工业务中,双方约定合同对价以控制权转移之后某个时点的金属市价加上加工费来确定;某些金属矿的贸易价格将根据产品验收后的品相检验结果进行调整等。

暂定销售价格的交易安排中,企业应分析导致应收合同对价发生变动的具体原因。其中,与交易双方履约情况相关的变动(如基于商品交付数量、质量等进行的价格调整)通常属于可变对价,企业应按照可变对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与定价挂钩的商品或原材料价值相关的变动(如定价挂钩不受双方控制的商品或原材料价格指数,因指数变动导致的价款变化)不属于可变对价,企业应将其视为合同对价中嵌入一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通常应按所挂钩商品或原材料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日的价格计算确认收入,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后上述所挂钩商品或原材料价格后续变动对企业可收取款项的影响,应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应计入交易对价。

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如符合上述规定的销售折让等按上述规定处理,业绩补偿不属于可变对价和商品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适用范围。

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经济利益、以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项款项、以及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后续收入,均构成股权转让的对价,但并非因股权转让产生的所有所得均计入股权转让对价,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7〕102号》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赌条款包括正向对赌和反向对赌,正向对赌先确定一个暂定价格,后续基于未来事件达成与否追加价款;反向对赌确定总价,后续基于未来事件达成与否由转让方向受让方返还价款。

正向对赌如,A公司与B企业达成对赌约定:

  1.A公司出资300万购买B企业所持C的60%股权。

  2.C需实现下述目标:20×1年实现净利润100万;20×2年实现净利润200万;20×3年实现净利润300万。业绩逐年考核,不可累计计算。

3.若C完成业绩目标,B企业逐年可获得追加对价100万、200万、300万,当年未完成的,不追加对价。

反向对赌如,A公司与B企业达成对赌约定:

  1.A公司出资900万购买B企业所持C的60%股权。

  2.C需实现下述目标:20×1年实现净利润100万;20×2年实现净利润200万;20×3年实现净利润300万。业绩逐年考核,不可累计计算。

3.若C未完成业绩目标,B企业逐年对A公司进行补偿100万、200万、300万,当年完成的,不须补偿。

本文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并非正向对赌的依据,而是对股权主让基于公允价值(市场价格)交易后的后续其他收入进行的规定,不适用于暂定价格后续追加对价的正向对赌情形。

本文认为,无论正向对赌或反向对赌,合同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格还是暂定价格,或者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的股权对价增加,或不满足约定条件后股权对价扣减或业绩补偿,此类股权转让对价满足条件或达不到条件的调整,无论合同是否明确调整条件,无论是否明确此类调整是对股权转让暂定价格进行调整,均应对股权转让收入按公允价值计量并一次性确认所得,此类调整的税务处理上均不构成对公允价值的调整,不构成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调整。

税务处理上,按公允价值(市场)计量是考虑对赌税务处理的核心和前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30号》以及国税函[2010]79号等文件的规定,股权登记是非常重要的节点,往往以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为所得全部实现和缴纳全部的股权转让所得税时点,同时股权变更后的股权退回将视为第二次股权转让。

目前普遍的做法是股权转让双方通过《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资产评估报告给出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约定分期付款条件和金额,转让价格一般基于采用收益法对转让股权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后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为公平、合理的处理目标公司未来实际盈利情况与本次采用收益法评估所作盈利预测的差异对协议双方权益的影响,充分保护双方利益,转让双方就目标公司盈利预测业绩补偿相关事宜签订《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业绩承诺目标和业绩补偿计算方法等。

此类协议确定总价,后期通过业绩承诺进行补偿的反向对赌,合同本身将股权转让对价和业绩补偿分离,很难将业绩补偿视为构成对股权转让价格的冲减。

(4.4)业绩补偿的税务处理

本文认为转让方应以转让时的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股东纳税义务时间遵循股权转让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一次性确认或分期确认规定。因市场变化、经营不善等造成的业绩不达标的业绩补偿,不属于股权转让的可变对价,不应调整股权转让对价。

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Ø财税〔2015〕41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Ø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Ø财税〔2014〕116号: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转让收入以公允价值、市场价格确认,获得的股权形式的对价同样以公允价值计量。

转让方法人股东因目标公司业绩不达标支付给受让人的业绩补偿款,转让方作为补偿支出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投资方作为营业外收入或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法人股东来说,股权转让产生大额企业所得税,支付业绩补偿产生损失,可以通过后期经营依税法进行弥补,不应去调整股权转让价格,不应去更正股权转让时的申报和退税。转让方的补偿支出不应被视为捐赠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应做费用化处理,也不应作为损失处理,在实际支出时扣除。这需要政策给与明确,被视为捐赠支出,将对企业造成不合理的税费负担。

转让方个人股东因目标公司业绩不达标支付给受让人的业绩补偿款,投资方作为营业外收入或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股东来说,不应去调整股权转让价格,不应去更正股权转让时的申报和退税,股权转让产生大额个人所得税,支付业绩补偿产生损失,无法通过后期依税法进行弥补。同样需要政策给与支持,应考虑将个人在规定年限内实际支付的业绩补偿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的合理费用予以扣减和更正申报并予以退税。

投资方满足会计准则规定时确认营业外收入,存在尚未实际收到业绩补偿导致纳税资金不足,应给与政策予以递延至实际收到时确认所得。如某上市公司公告,因目标公司业绩不达标,原股东应对支付公司业绩补偿但尚未实际支付,公司计入营业外收入,产生应交企业所得税上亿元,因为资金不足,形成欠税。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股份补偿方式下,上市公司以1元回购补偿股份而确认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上市公司全部以发行股票的方式收购A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B公司100%股权,公允价值20亿元,B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上市公司以1元价格回购向A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股权回购注销后,上市公司确认投资收益约20亿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上市公司将面临巨额企业所得税同时业绩补偿没有资金回收用来缴税,对上市公司形成巨大的压力。如由A公司支付支付20亿元现金补偿,对A公司来说存在资金压力,A公司将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出售的话,可能处于限售期,同时可能会对上市公司造成压力。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付出20亿元成本再获得20亿元补偿,一来一去就需要缴纳20亿元*25%约5亿元的企业所得税,确实很难接受。将股份补偿冲减上市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是个简单而有效的处理,但本文认为不符合税收规定。

因此仅从税收处理上考虑,获得补偿的投资方应根据情况考虑将投资取得的目标公司股权以最近的公允价值转让出去,用股权转让损失对冲补偿收益,如经营确实需要,再将目标公司股权收购回来。也就是说,最极端的情况,只要接连做两次目标公司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就可以对冲收益。实际中则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股权补偿中转让方将应补偿股份数量在持股期间的分红款返还给上市公司,不作为业绩补偿款的已支付款项,转让方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应先按获得上市公司分红税务处理,再作为补偿进行税务处理,企业法人作为补偿支出在当前年度税前扣除,个人不作为股权转让的合理费用扣除,企业或个人因不符合股息红利免税条件而已经缴纳的所得税不予退税。

业绩承诺方不是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即股权转让方的,支付的补偿款一般视为捐赠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点在实际执行中应慎重,仍应考虑以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即股权转让方为业绩承诺方承担业绩补偿,或者合同约定业绩承诺方支付的业绩补偿为代股权转让方支付。

(4.5)业绩补偿方是投资方股东的税务处理

l2015年9月,公司以43,500万元现金认购深圳德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投资”)的上海融创100%股权。德方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欧菲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欧菲控股在本次股权收购中对公司提供业绩补偿承诺。公司与交易对方约定,盈利承诺期届满时,若上海融创2015至2017年累积实现净利润数小于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欧菲控股需按照《专项审核报告》中的业绩差额以现金方式对公司进行补偿。若截至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大于或等于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欧菲控股无须进行补偿。在2017年度报告中,公司误将控股股东业绩承诺补偿金额确认了营业外收入220,233,953.14元,对应的所得税影响33,035,092.97元确认了所得税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控股股东业绩承诺补偿及所得税影响金额2187,198,860.17元进行更正调整至资本公积

股权收购前后或发行股份收购股权的,业绩承诺方(不一定是目标公司的股东)是收购方股东的,业绩承诺方对收购方进行业绩补偿符合条件的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此类补偿不是下面的小结中所述的转让方对目标公司的业绩补偿。)

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此类股东对子公司补偿的税务处理,符合29号公告规定的,子公司的税务处理: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如果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的,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9号规定了划入资产的企业的税务处理,未规定划出资产的股东如何处理,符合29号规定的,划入资产企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股东包括法人或个人应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划入资产企业作为收入处理的,不是股权转让方的股东包括法人或个人应作为捐赠进行税务处理,是本次股权转让方的股东包括法人或个人应作为补偿进行税务处理,详细见前面的小节。

l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款的公告 2017-06-29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2013年12月向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在内的6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票,其中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原武汉梧桐硅谷天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100%的股权。同时,英达钢构对标的资产在公司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三年内盈利情况做出业绩补偿承诺,即标的资产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每年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亿元、3.4亿元和6.1亿元,共计11.8亿元,若每期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数未达到上述净利润承诺数,英达钢构承诺将按承诺利润数与实际盈利之间的差额以现金的方式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补偿。

2017年6月22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地一税通[2017]12号)。2015年度公司取得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155,934,308.25元业绩补偿款,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要求公司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款18,278,476.61元及相应滞纳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基于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全额缴纳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款18,278,476.61元及相应滞纳金3,582,581.42元,共计21,861,058.03元。

公司曾于2015年度将上述业绩补偿款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监管部门认为支付补偿款属于控股股东捐赠行为,不应确认收入。根据监管部门指示,公司最终将业绩补偿款调整计入"资本公积",事项性质和会计处理延续至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9号)相关条款,公司认为控股股东业绩补偿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收入,因此未按应纳税收入进行所得税申报纳税。

此次,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要求公司就收取控股股东补偿款事项补缴企业所得税,公司表示存在较大异议,正积极与政府机关、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等开展沟通,并拟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经与年审会计师确认,上述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影响以前年度或当期损益,缴纳的滞纳金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8日

本案例中税务部门不认可股东(同时也是业绩承诺方、股权转让方)对子公司(受让方)的业绩补偿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不清楚案例的具体细节,或许是不符合29号公告规定的具体细节规定。

(4.6)合同诈骗导致股权转让合同失效,个人所得税可以退还吗?

本文认为,如果是合同欺诈等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应视为股权转让行为从头无效,投资方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转让方已缴纳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进行更正申报并退税处理,原法人股东应更正申报或当期冲减长头成本并冲回投资时确认的财产转让所得。

l2023.02.02久其软件002279关于行政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7年1月20日,公司及北京久其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其科投”)与Etonenet(HongKong)Limited(以下中文简称“香港移通”)、黄家骁、张迪新签署了《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久其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黄家骁、张迪新收购上海移通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恒瑞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之总协议书》(以下简称《收购协议书》),共同受让上海移通100%股权,交易价格14.4亿元。根据《收购总协议书》的约定,公司需支付7.344亿元转让价款,在上海移通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的前提下分三笔支付。

依照《收购总协议书》的约定,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17日、2018年5月18日向香港移通支付转让价款共合计人民币4.896亿元,第三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448亿元尚未支付。就上述两笔已经支付给香港移通的转让价款,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为香港移通代扣代缴所得税24,057,965.65元,于2018年5月3日代扣代缴所得税24,088,554.60元,总计48,146,520.25元。上述税款均缴纳至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2019年初,公司发现上海移通原实际控制人黄家骁、总经理宦一鸣涉嫌虚构业务,虚增业绩及利润,存在合同诈骗行为,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5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2020)京01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移通员工叶某、杨某、林某、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上诉期间,各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但截至目前,该案件主要涉案人员宦一鸣、黄家骁、王某某、陶某逃匿,尚未归案。前述事项公司已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4月25日、2021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相关公告。

香港移通及其实际控制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公司陷入认识错误,骗取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已由刑事判决书予以了认定。基于以上情况,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递交了退税申请,申请退还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20日、2018年5月3日缴纳的合计48,146,520.25元税款。2022年6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向公司出具海税际通[2022]01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称公司的退税申请不符合要求,不予审批。

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11月9日,北京市税务局作出[2022]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海税际通[2022]01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司对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及北京市税务局做出的通知书及决定书不服,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基于香港移通及其实际控制人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公司认为代替犯罪分子所缴纳至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的税款需予以退回,而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海税际通〔2022〕01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北京市税务局〔2022〕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不予退税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为充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决定向二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作出的海税际通〔2022〕01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作出的〔2022〕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判令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向公司退还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20日、2018年5月3日因代扣代缴而缴纳的24,057,965.65元、24,088,554.60元税款,总计48,146,520.25元;

3、本诉讼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文认为久其软件虽履行了代扣缴义务,但无权要求税务部门退还其履行代扣缴义务缴纳的税款,代扣缴税款和支付的转让方扣税后的金额构成了应付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款,久其软件只能向转让方要求返还转让款,由转让方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

(4.7)合同变更、合同取消的所得税处理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再签订变更合同,对合同中的股权转让价格进行变更,或约定合同故取消,导致的股权转让价格变化或股权转让取消,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30号》、《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进行税务处理,股权工商变更是很重要的节点,变更后再退回视为另一次股权转让。

(5)业绩承诺方对收购方进行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案例

Ø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一)业绩补偿范围

1.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关联人,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2.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二)业绩补偿方式

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构成重组上市的,应当以拟购买资产的价格进行业绩补偿计算,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90%。业绩补偿应当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补偿股份的数量及期限:

1.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

(1)基本公式

1)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交易对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交易对方需另行补偿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2)以市场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2)其他事项

按照前述第1)、2)项的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时,遵照下列原则:

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拟购买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

前述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会计师应当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同时说明与本次评估选取重要参数的差异及合理性,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拟购买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补偿股份数量比照前述原则处理。

拟购买资产为房地产、矿业公司或房地产、矿业类资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一次确定补偿股份数量,无需逐年计算。

(3)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当关注拟购买资产折现率、预测期收益分布等其他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防止交易对方利用降低折现率、调整预测期收益分布等方式减轻股份补偿义务,并对此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业绩补偿期限

业绩补偿期限不得少于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

l股权转让低于承诺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出让方正在申请办理已缴个税退税 2022年06月

2016年,上市公司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标的升华科技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210,000万元,其中26.31%以现金支付,共计55,241.18万元;剩余73.69%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共计154,758.82万元,共计发行94,021,155股,发行价格为16.46元/股。

交易对价支付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12月1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升华科技100%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2016年12月16日,公司完成新增股份登记工作;2016年12月29日,新增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一)业绩承诺

根据公司与彭澎、彭澍、刘智敏、升华投资等4名交易方2016年5月17日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该等4名交易方承诺标的资产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实现的经审计并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2亿元、2亿元和2.61亿元,三年承诺期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不低于6.13亿元;否则该等4名交易方将按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约定对公司予以补偿。

(二)低于承诺业绩的补偿安排

升华科技在利润承诺期限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能达到当年承诺净利润,乙方应以下述方式补足上述承诺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的差额:

甲方将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按照乙方各自的补偿责任承担比例定向回购乙方持有的一定数量甲方股份并予以注销,乙方当年应当补偿股份数量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当补偿金额/本次交易中的股份发行价格

当期应当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乙方在本次交易中各自认购的甲方股份的总量。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乙方的补偿责任承担比例为:

如乙方应补偿股份时实际持有的甲方股份数量不足应当补偿的股份数量的,乙方应按照各自的补偿责任承担比例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补偿,乙方应当支付的现金补偿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当期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实际补偿股份数)×本次交易中的股份发行价格

(三)减值测试和补偿

若经审计,本协议约定的利润承诺期限届满后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中认购股份的发行价格+补偿期内已经补偿的现金总额,则乙方应就前述差额部分按照本协议约定对甲方进行补偿。

乙方应按照本款约定的方式对甲方进补偿:

甲方将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补偿责任承担比例定向回购乙方持有的一定数量甲方股份并予以注销,乙方应当补偿股份数量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中的股份发行价格

如乙方应补偿股份时实际持有的甲方股份数量不足应当补偿的股份数量的,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补偿责任承担比例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补偿,乙方应当支付的现金补偿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当期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应当补偿股份数-实际补偿股份数)×本次交易中的股份发行价格

(四)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五)减值测试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标的资产的估值扣除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资产捐赠以及利润分配等影响后,标的资产发生减值251,600.00万元。

(六)业绩承诺具体补偿方案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30日出具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29号《裁决书》,补偿义务人对公司的累计补偿金额为其转让升华科技所获得股份及现金对价总额合计人民币1,651,822,956元(即彭澎、彭澍、刘智敏、升华投资等4名交易方获得股份、获得现金的总额),其中,被申请人转让升华科技股权所获得的申请人增发的75,265,323股股票,由申请人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回购并予以注销,注销股票按照发行价每股16.46元的价格计算,等额冲抵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补偿债务。股份对价为1,238,867,217元(75,265,323股×16.46元/股);现金对价(应偿还本金)为412,955,739元。

根据《裁决书》,被申请人如未能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现金补偿款,则应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

(七)股份回购注销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29日和2019年9月16日以1元总价回购四名补偿义务人未完成业绩承诺所对应的应补偿股份合计12,684,425股和62,580,898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注销工作。

(八)正在申请办理已缴个税退税

补偿义务人到期尚未完成现金补偿的主要原因是,补偿义务人取得现金对价后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从而导致个人资金周转出现一定困难,疫情影响也使得补偿义务人筹资存在一定困难,无法按期支付现金补偿。

公司近期也积极与补偿义务人代表彭澎进行沟通,彭澎正在申请办理已缴个税退税,并通过变卖资产、自主创业等多种方式,持续履行补偿承诺和偿还义务,其表示将在近期争取努力提出还款计划安排。(注:截止2023年5月的公司公告,未见退税成功。

本案例收购的股权比例为100%,补偿包括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业绩亏损和减值损失的亏损额和减值损失额将带入业绩补偿公式,存在亏损超过股权转让交易对价的可能性,一般约定合计补偿金额不超过股权转让交易对价。

本案例中,股权转让方包括11名股东(个人、法人、合伙企业等),以其中4名交易方为业绩承诺方(补偿义务人),根据公告推测,补偿协议约定4名交易方应承担全部的业绩补偿21亿元,仲裁裁决4名交易方以其自身获得股份、获得现金的总额为限进行补偿,大约16亿元。其中股份补偿部份,受让方(收购方、上市公司、发行人)发行股份收购原股东持有的股权,将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业绩补偿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予以注销,剩余以现金补偿。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逐年累计计算业绩补偿的情况下,以前年度已经实际补偿的金额是不冲回不退的,即使累计完成了业绩承诺。一般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完毕后,受让方收购的目标公司股权仍由受让方持有,不退回给原股东。

本案例中,“补偿义务人取得现金对价后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不清楚原个人股东是否适用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获得的现金是否用来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还是仅对现金对价部份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申报。

截止2023年4月上市公司的公告显示,截至2023年4月21日,彭澎代表三方剩余未偿还本金为0万元,尚有应付逾期利息899.71万元,以及其他欠款包括仲裁费1,074.08万元,律师费、印花税等138.18万元,合计剩余2,111.97万元未偿还。

不得不说,业绩补偿条款(对赌条款)对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博弈能起到相对比较好的平衡效果。融资方应审慎对待对赌协议。

l2023.06.02 润邦股份002483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业绩承诺方王春山截至2022年12月31日持有的公司限售股数量55,820,322股将全部用于补偿,但不足以补偿公司,差额部分由王春山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23,320,518.87元,同时王春山需要将应补偿股份数量在持股期间的分红款9,326,202.90元返还给公司。以上所补偿的股份将由公司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回购并予以注销。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收购股权的,转让方获得上市公司股票,业绩补偿期间获得分红往往也需要根据业绩补偿(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份补偿,按补偿股票比例计算分红返还)情况无偿返还给上市公司,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业绩补偿金额。

l2019.09.26 银禧科技 300221 关于收到兴科电子科技原股东部分业绩补偿款的公告

胡恩赐、陈智勇、许黎明和高炳义现金补偿与股份补偿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的总对价。

如上市公司在利润补偿期有现金分红的,补偿股份数在补偿实施时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返还上市公司,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公司于2019年7月向东莞市国税局提交了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根据兴科电子科技原股东胡恩赐、许黎明、高炳义补偿的股票申请退税112,550,463.36元(其中许黎明和高炳义二人合计申请退税金额为44,675,838.29元),若上述个人所得税得以退回,兴科电子科技原股东胡恩赐、许黎明、高炳义的该部分退税可冲抵其业绩补偿款现金补偿部分金额。

l2020.07.15*ST奋达002681关于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实施完成的公告

鉴于公司已就富诚达原股东转让富诚达的全部股权,按289,50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为富诚达原股东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而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富诚达原股东实际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低于289,500万元,股份注销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配合向税务部门提出退税申请,包括签署必要的补充协议以及做出价格说明,获得的退税款项后,其中5%部分归公司所有,如款项退至公司账户,则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95%部分及时退还给富诚达原股东。

上述富临精工、银禧科技、奋达等案例中,均提到个人股东对业绩补偿向税务部门进行退税或实际已向税务部门提出退税申请,从后续公告无法判断是否实际退税成功。

l2022.06.03南京新百关于公司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修订版)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百、公司、上市公司或本公司)拟与南京三胞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三胞医疗)进行资产置换,公司以持有的南京新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地产)100%股权与南京三胞医疗持有的徐州新健康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新健康)80%股权进行置换。

业绩补偿内容:为保持徐州新健康业绩稳定增长,南京三胞医疗承诺:徐州新健康2022年至2026年五年实现的净利润(未来会计政策与当前会计政策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下,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1,929.06万元。

若经审计后徐州新健康实现的净利润未能达到上述承诺净利润指标,则南京三胞医疗应以现金方式向南京新百进行补偿。补偿计算方式如下:应补偿金额(万元)=(101,929.06万元-徐州新健康五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万元))÷101,929.06万元×拟置换资产交易作价173,010.62万元。若应补偿金额为负,按0取值。

本案例为股权置换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以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进行置换,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进行收购,业绩补偿为现金补偿,不涉及股份补偿。

南京新百收购的徐州新健康股权比例是80%,剩余20%股权持有者为第三方股东徐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本案例中南京新百获得的业绩补偿基数按100%股权比例计算,补偿上限为交易对价(对应80%股权),按100%股权计算的业绩补偿基数>交易对价>业绩补偿基数*80%的,并不以业绩补偿基数*80%为应补偿金额上限,仍是以交易对价(对应80%股权)为上限。

l大胜达: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3年06月03日

2022年2月,发行人与江苏中彩、焦小林、焦小平、焦锁琴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发行人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江苏中彩持有的四川中飞合计60%的股权(江苏中彩继续持有剩余40%股权),转让价格为31,104万元;同时,江苏中彩、焦小林、焦小平、焦锁琴(焦小林系江苏中彩股东,持有江苏中彩99.7057%的股权;焦锁琴系江苏中彩股东,持有江苏中彩 0.2943%的股权;焦小林、焦小平、焦锁琴系一致行动人,为四川中飞实际控制人。)承诺:

(1)四川中飞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3,800万元,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4,800万元,202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5,800万元;若四川中飞2022年至2024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上述利润承诺金额,江苏中彩与焦小林、焦小平、焦锁琴共同连带地对发行人进行业绩补偿,补偿现金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即14,400万元)×本次交易对价(即31,104万元)—累计已补偿现金金额;

(2)利润承诺期间(即2022年度至2024年度)及利润承诺期间届满后,如果发行人持有四川中飞股权期末减值额>利润承诺期限内江苏中彩、焦小林、焦小平、焦锁琴根据前述约定已经支付的补偿金额之和,则江苏中彩、焦小林、焦小平、焦锁琴将共同连带地按以下公式另行向发行人进行减值补偿,应补偿的金额=发行人持有四川中飞股权期末减值额-利润承诺期内江苏中彩、焦小林、焦小平、焦锁琴根据前述约定已经支付的补偿金额之和。

本案例上市公司收购的股权比例是60%,剩余40%股权持有者为原股东江苏中彩。本案例中上市公司获得的业绩补偿基数按100%股权比例计算,补偿上限为交易对价(对应60%股权),按100%股权计算的业绩补偿基数>交易对价>业绩补偿基数*60%的,并不以业绩补偿基数*60%为应补偿金额上限,仍是以交易对价(对应60%股权)为上限。而在计算减值补偿时,以上市公司持有的持有四川中飞股权(60%)计算期末减值额,而不是四川中飞100%股权计算期末减值额。

业绩承诺方不一定是股权转让方,也不一定是目标公司的原股东。部份案例中,约定由部份业绩承诺方优先补偿,其不足补偿的时候,再由其他业绩承诺方接着补偿。

(6)收购方业绩补偿会计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l应收业绩补偿款的实现和计量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且无法合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的影响,公司无法在业绩补偿结算之前对应收业绩补偿款的公允价值进行合理估计,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未在购买日及业绩补偿结算之前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仅在业绩补偿实际结算或应收业绩补偿款的可收回性获得合理保证(如采取了司法冻结等手段确保部分补偿款能够收回)时,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

l2016.07.01 东方精工 002611 关于收到业绩承诺补偿款的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与意大利佛斯伯集团(以下简称“意大利佛斯伯”)八位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签署了《关于买卖占FosberS.p.A.公司资本60%股份的股份买卖协议》(以下简称“《买卖协议》”),并于2014年3月26日完成收购意大利佛斯伯60%股份的交割手续。

因交易对方未完成意大利佛斯伯2015年度的业绩承诺,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结果以及《买卖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应对截止2015年度的盈利差额补偿公司348.36万欧元。2016年6月29日,公司收到交易对方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款348.36万欧元。

至此,交易对方已经履行完毕2015年度业绩补偿承诺。该业绩承诺补偿款将计入公司当期营业外收入,具体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结果为准。

l2019.07.24威海广泰002111关于收到业绩承诺补偿暨业绩承诺补偿履行完毕的公告

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20,737,327股新股,发行价格为26.04元/股。截至2016年8月23日,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9,999,995.0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0,279,257.75元。其中230,000,000.00元用于收购天津全华时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全华资管”)持有的天津全华时代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华时代”)57.80%的股权,150,000,000.00元用于对全华时代增资,增资后本公司持有全华时代公司69.34%的股权。2016年8月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与全华资管(合伙人为权军、兰博、朱鹰)及权军、兰博、田凯、朱鹰、杨鑫(全华时代的现有股东,以下简称“承诺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就全华时代的盈利承诺及补偿安排如下:

1、盈利承诺承诺方向公司承诺,全华时代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实际净利润数合计不低于承诺净利润9,221.35万元。

2、补偿安排

(1)若全华时代在盈利承诺期内合计实际净利润低于7,221.35万元,补偿金额按下述公式确定:

补偿基数=(7,221.35万元—实际净利润)(“一级差额”)+(9,221.35万元—7,221.35万元)(“二级差额”);

补偿金额=补偿基数*69.34%;

在具体按前述公式计算时,需遵循以下原则及安排:

对于一级差额,承诺方应以现金或其所持全华时代股权进行补偿,在以全华时代股权进行补偿时,应按照双方确认的全华时代增资后的整体价值54,800万元确定该等股权的价值;

对于二级差额,若全华时代在盈利承诺期内合计产生的净利润中承诺方所享有部分(“承诺方利润数额”)高于1,386.8万元(即二级差额*69.34%),则承诺方按照1,386.8万元补偿给公司;若承诺方利润数额低于1,386.8万元,则承诺方应以现金(仅为承诺方在盈利承诺期内所享受的利润)方式补偿给公司。

(2)若全华时代在盈利承诺期内合计实际净利润高于或等于7,221.35万元但低于9,221.35万元,补偿金额按下述公式确定:

补偿基数=(9,221.35万元—实际净利润数);

补偿金额=补偿基数*69.34%。

3、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及说明:

全华时代公司2015-2018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73.58万元,较业绩承诺净利润9,221.35万元低8,547.77万元,未完成承诺。

4、业绩承诺补偿方案

根据公司与全华资管及承诺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中盈利承诺及补偿安排的要求,承诺方严格按照《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并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具体补偿方案为:

1、针对《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补偿安排约定中的一级差额的补偿,承诺方以其所持全华时代公司的股权对公司进行补偿,补偿金额=(7,221.35万元—实际净利润)*69.34%=4540.22万元,补偿股权数量=4540.22万元/5.48亿元=8.29%,

2、针对《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补偿安排约定中的二级差额的补偿,在盈利承诺期内全华时代合计产生的净利润6,735,760.35元,计提法定公积金后剩余5,079,097.74元,承诺方所享有的部分为5,079,097.74元*30.66%=1,557,251.37元(税前),以现金方式由全华时代直接支付给公司。

3、此外,承诺方追加补偿1.58%的股权,补偿合计9.87%的股权。

2019年7月15日全华时代召开股东会,决议对2015-2018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进行分配,一致同意将权军、兰博、田凯、朱鹰、杨鑫的应分配股利1,557,251.37元(税前)作为二级差额的补偿款,以现金方式由全华时代直接支付给公司。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华时代股东所持股权进行了变更登记,全华时代现已取得2019年7月18日换发的营业执照。上述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持有全华时代公司的股权由原69.34%变更为79.21%。

权军、兰博、田凯、朱鹰、杨鑫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述业绩补偿股权将按照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记入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利润表“营业外收入”科目,将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积极影响。若按照2019年4月10日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全华时代《资产评估报告》(天圆开评报字【2019】第000041号),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华时代企业价值评估为34,919.57万元,上述合计补偿9.87%股权的价值为3,446.56万元,加上现金补偿155.73万元(税前),合计3,602.29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5.34%。根据目前全华时代经营情况,公司预计取得该营业外收入不低于上述金额,具体金额将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本案例,上市公司以募集来的现金收购了合伙企业股东持有的全华时代股权并增资,持股比例为69.34%。业绩承诺方包括合伙企业以及持有全华时代剩余股权的个人股东。

本案例计算补偿基数是以整个公司100%股权比例计算,计算对上市公司补偿金额时以上市公司持有的69.34%股权比例*补偿基数计算。

对于本案例中约定中的二级差额的补偿,“在盈利承诺期内全华时代合计产生的净利润6,735,760.35元,计提法定公积金后剩余5,079,097.74元,承诺方所享有的部分为5,079,097.74元*30.66%=1,557,251.37元(税前),以现金方式由全华时代直接支付给公司。”,本文认为二级差额补偿将个人股东持有的30.66%股权比例对应的未分配利润支付给上市公司,实际分红时分红仍需对个人履行代扣缴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

本案例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收购股权,因此不涉及股份补偿,业绩承诺方以其所持全华时代公司的股权对公司进行部份补偿,属于本文所说的“其他方式包括业绩承诺方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进行补偿等”,但在不同的对赌协议中,对补偿的股权对价的描述存在不同,导致出现税务争议,本案例中“在以全华时代股权进行补偿时,应按照双方确认的全华时代增资后的整体价值54,800万元确定该等股权的价值;”,而部份案例中将补偿股权的对价约定为0对价,并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的规定,视为合理情形并获得部份税务部门认可,而部份税务部门认为补偿给对方的股权应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并申报个人所得税,须注意其中的税务处理差异,过于草率的处理将导致较多的遗留问题。

l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筠诚和瑞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22年12月09日

2019年12月,北京盈和瑞及其股东李旭源、周建华、胡爱凤、天意和瑞、兴和瑞丰、温氏产投与筠诚生物及其股东筠诚控股、戴睿智签署《广东筠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李旭源、周建华、胡爱凤、天意和瑞、兴和瑞丰、温氏产投以其合计持有的北京盈和瑞79.65%的股份对筠诚生物进行增资;2019年换股吸并后,筠诚生物取得北京盈和瑞79.65%的股份,北京盈和瑞成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因北京盈和瑞原股东李旭源、周建华、胡爱凤未完成与筠诚控股、戴睿智及温氏产投相关的业绩对赌承诺,根据对赌协议约定并经各方协商一致,北京盈和瑞原股东李旭源、周建华、胡爱凤以其所持筠诚有限(即筠诚生物)的股权向筠诚控股、戴睿智及温氏产投进行股份补偿,交易对价为 0 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2020 年 7 月 13 日、2021 年 2 月 7 日,筠诚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次 0 元股权转让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兴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分别出具的《新兴县税务局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核查意见表》,上述股权转让为无偿转让,转让时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因对赌失败进而无偿转让股权),核定上述股权转让李旭源、周建华、胡爱凤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0 元。

综上,上述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及税收相关规定。

本案例目标公司原股东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向筠诚有限增资并取得筠诚有限的股权,因目标公司业绩未完成,原股东须将取得筠诚有限的一部分股权对筠诚有限的现有其他股东进行业绩补偿。本案例采用交易对价为0元。

原股东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向筠诚有限增资并取得筠诚有限的股权,原股东对目标股权转让确认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同时确认筠诚有限股权的计税基础。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述以零元对价转让的方式,不属于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的情况,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是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筠诚控股、戴睿智及温氏产投获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将为零,似乎也规避了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缴纳相关所得税。但本案例也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原股东李旭源、周建华、胡爱凤以公允价值减去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向筠诚有限增资并取得筠诚有限的股权的计税基础确认所得,筠诚控股、戴睿智及温氏产投获得股权以公允价值确认所得并确认取得的股权计税基础。

(7)收购方业绩补偿会计处理计入投资收益

l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利润承诺和补偿条款为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应按该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截至 2018 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公司尚未收到 2018 年度业绩补偿款 1.23 亿元。2019 年 5 月 4 日,公司向交易对方发出《关于支付 2018 年度业绩补偿款的通知》,要求根据补偿条款约定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 2018 年度业绩补偿款。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未确认 2018 年度业绩补偿款相关的资产及损益,将于实际收到业绩补偿款时确认相关的资产及损益,该会计处理与 2016 年度、2017 年度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2017年收到业绩补偿款4597.45元,2018 年收到业绩补偿款 9,644.64 万元,确认投资收益

l2017.05.06 赣锋锂业 002460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回函的公告

公司在收购美拜电子股权时,与美拜电子的原股东李万春、胡叶梅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经计算,李万春、胡叶梅需要补偿公司18,521.02万元,按除权后发行价格7.785元/股计算,李万春应补偿股份数为16,653,453股,胡叶梅应补偿股份数为7,137,194股,合计23,790,647股。于2016年末将经计算拟回购李万春、胡叶梅的股份数量,按除权后的发行价格作为公允价格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待次年回购完成后确认投资收益,并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1)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85,210,185.9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7,781,528.03

贷:其他综合收益157,428,657.87

(2)次年回购股份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股本23,790,647.00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61,419,539.9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85,210,185.90

贷:银行存款1.00

(3)结转投资收益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综合收益157,428,657.87

借:所得税27,781,528.03

贷:投资收益185,210,185.90

年审注册会计师认为: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李万春、胡叶梅持有的是限售股,计算李万春、胡叶梅的具体赔偿股数时是以应补偿金额除以除权后股票发行价格确定的,故赣锋锂业以股票除权后发行价格作为公允价格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拟回购股份权利的价值是合理的。

报告期末,赣锋锂业将经计算拟回购李万春、胡叶梅的股份数量,按公允价格计算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待次年回购完成后确认投资收益,并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影响的会计处理方法是符合证监会会计部指导意见中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返回股份业绩补偿安排在购买日以后的后续计量的规定。

l2018.03.19 宝鼎科技 00255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

2015年6月29日,宝鼎科技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36,000.00万元取得上海复榆100%的权益。2015年7月8日,上海复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2015年度、2016年度以及2017年1-10月合计需补偿10,501.07万元。上述款项与宝鼎科技应支付给原股东的最后一期股权转让款1.264亿中的等额相抵消。

业绩补偿款相关会计处理和依据:

2016年末应收的或有对价,在2016年度财务报表中已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其他综合收益,原因如下:由于上海复榆2015-2017年的经营业绩并不是购买日已存在的情况,因此不属于调整合并商誉或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或有对价的后续计量取决于该或有对价的初始分类,该或有对价不属于以交易目的持有的金融资产,不能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也不满足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条件;同时,其未来结算时将收取的不是一个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也不能分类为应收款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此,该金融资产只能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八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基于上述原因,2016年度财务报表中已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其他综合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八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转移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

2017年宝鼎科技提前收到的业绩补偿款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原因为:

(1)业绩补偿的最终金额已经确定,不存在后续变动的可能

宝鼎科技和上海复榆原股东业绩承诺对赌期为2015-2017年度,截止2017年12月31日,整个业绩承诺期已经结束,上海复榆原股东最终需要补偿的金额已经确定,即资产负债表日,宝鼎科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借方发生额是确定的(尽管还需要有会计师对上海复榆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公司需按审计结果确认2017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余额)。

(2)上海复榆原股东先行赔付的金额不超过承诺期合计应补偿的金额的部分,不存在退回的风险

根据2017年11月签订的协议,上海复榆原股东自愿先行向宝鼎科技赔付部分业绩承诺补偿款10,501.07万元,协议已生效并执行。根据协议,上海复榆原股东先行赔付的金额不超过承诺期合计应补偿的金额的部分,不存在退回的风险,所以2017年资产负债表日,宝鼎科技可以将上海复榆原股东先行赔付金额不超过承诺期合计应补偿金额的部分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根据上海复榆的财务报表,并经我们初步审计,基本确定上海复榆原股东承诺期合计应补偿的金额大于其已经先行赔付的金额10,501.07万元,所以,宝鼎科技拟将10,501.07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相应其他综合收益转为投资收益

公司将先行赔付金额10,501.07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将导致投资收益增加10,501.07万元,企业所得税费用增加1,575.16万元,净利润增加8,925.91万元。

企业根据会计准则将应收未收到的业绩补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投资收益,须计算企业所得税,存在资金未收到,但需要承受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如被认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对企业来说也可以减少一定的压力。可参看前面的内容。

(8)收购方收到的业绩补偿是否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尚未见到收购方将应收或实际收取的业绩补偿直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成本的会计处理。

2018.03.19 宝鼎科技 00255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由于上海复榆2015-2017年的经营业绩并不是购买日已存在的情况,因此不属于调整合并商誉或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

l2020.02.28 全信股份 300447 2019年度业绩快报

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康耐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康环保”)2018年业绩大幅下降,常康环保原五名股东补偿股份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亿元左右,据此,公司2018年度谨慎确认相应递延所得税负债。2019年,常康环保原五名股东业绩补偿涉及股份回购注销后,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公司经与当地税务部门进一步沟通,最新税务政策明确该笔收入不计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而冲减当期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故将递延所得税负债冲回,因此影响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5,100万元左右。

(9)业绩承诺方对收购方的股权回购

l2019.05.15 商中在线 831916 关于厦门商中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对赌方尚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根据徐宝磊、刘艳律、苏效雪、单亮在《远近互动协议》中承诺:远近互动将于2016年、2017年、2018年三年间分别实现经审计税后净利润(以商中在线认可的具有中国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准)人民币800万元、1100万元和1500万元。如远近互动在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任一年度的实际经审计税后净利润额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金额,则转让方应按照当年承诺净利润金额与实际经审计税后净利润差额的3倍,以税后现金的方式向商中在线提供违约补偿;或由转让方以现金回购远近互动股权。回购远近互动股权的比例按照转让方当年承诺净利润金额与实际经审计税后净利润的差额占三年承诺的净利润总额(3400万元)的比例确认。回购价款以本次收购时,转让方持有远近互动股权的评估价值(以商中在线认可的第三方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为准。商中在线拥有上述补偿或回购的选择权。根据该承诺,转让方需向商中在线支付违约补偿金20,590,740.48元或需以2.024.1505万元回购远近互动20.187%股权,商中在线拥有上述补偿或回购的选择权。

l2023.05.09神力股份603819神力股份:关于深圳砺剑防卫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对赌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

2020年10月至11月,公司以现金26,400万元的价格收购砺剑集团持有的深圳砺剑防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砺剑防卫”)55%的股权并对砺剑防卫增资3,00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砺剑防卫57.65%的股权,并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砺剑集团向公司作出不可撤销的业绩承诺:砺剑防卫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累计净利润总额应不低于12,000万元(大写:壹亿贰仟万元整),在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4,000万元和6,500万元。

(1)如果砺剑防卫在业绩承诺期间实际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金额的,砺剑集团应在砺剑防卫2022年审计报告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足额支付业绩补偿款,砺剑集团应向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计算方式如下:

业绩补偿款=(12,000万元-砺剑防卫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经审计的累计税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2,000万元×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款的交易对价,但业绩补偿款的上限金额至多不得超过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总额。

(2)如果砺剑防卫业绩承诺期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金额,且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承诺金额的50%的,则公司有权不要求砺剑集团按照协议支付业绩补偿款,而直接在砺剑防卫2022年审计报告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砺剑集团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砺剑集团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的股权回购款回购公司所持的砺剑防卫全部股权

股权回购款=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1+投资年限×6%)-公司在投资年限内从砺剑防卫获得的分红总额(如有)。前述“投资年限”对应的年限按照一年365天计算。

深圳市前海中物一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物一方”)作为神力股份的股东以及砺剑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为配合砺剑集团履行前述义务,砺剑集团同意确保中物一方在业绩承诺年度期间以及砺剑集团完成对神力股份的业绩补偿(如需)前,不减持持有的神力股份17,444,700股股份(若期间神力股份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股份数量相应调整)。砺剑集团同意,如未按照《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项下约定,在砺剑防卫2022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神力股份的业绩补偿,即未足额支付《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款或股权回购款,则砺剑集团同意确保中物一方根据神力股份的要求,配合神力股份以一元的对价回购和注销按照如下方式计算的中物一方所持神力股份的股份:神力股份回购股份数=(12,000万元-砺剑防卫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经审计的累计净利润)÷神力股份回购中物一方所持股份前60个交易日神力股份的股票交易均价

本案例约定的条件下,投资方可以要求出让方回购转让的股权,无需再另行支付业绩补偿款,股权回购款=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1+投资年限×6%)-公司在投资年限内从砺剑防卫获得的分红总额(如有)

本案例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的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41号规定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例不符合41号规定的混合型投资业务条件,应按另一次股权转让进行税务处理。

股权回购者不是目标公司原股东,对税收处理没有影响,不像现金补偿,补偿方的身份对税收处理有很大的影响。

(10)对赌条款中的反稀释权、清算权和回购权

l西山科技:西山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23年06月01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西山投资、实际控制人郭毅军与部分股东存在签订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机制)的情形,相关的对赌条款包括反稀释权、清算权和回购权

反稀释权条款主要内容

1)如果公司合格上市前通过发行股份或股权、可转债证券等开展新一轮融资(“新一轮融资”),新一轮融资中的投资者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每一元注册资本的价格(“新发行价”)低于投资方在本次投资对应的投资价格(“基准价格”),则投资方有权要求共同保证方(注:指发行人、控股股东西山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郭毅军)承担反稀释义务,使得投资方获得额外的公司注册资本或现金补偿(“额外注册资本”),使得投资方的投资价格降低至以下第(2)项的加权平均价格。

2)投资方可获得的额外注册资本或现金补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额外注册资本=(基准价格*投资方本次投资获得的注册资本/新发行加权价)-投资方本次投资获得的注册资本。

现金补偿金额=投资价款*(1-新发行加权价/基准价格)

新发行加权价为加权平均价格,即等于按如下公式计算所得结果:基准价格*(新一轮融资前公司注册资本+新一轮融资总额/基准价格)/(新一轮融资前公司注册资本+新一轮融资总额/新发行加权价)

3)为获得额外注册资本或等价现金补偿,由投资方和实际控制人郭毅军协商一致后选择以下方式的一种或多种补偿方式:

a)由公司以名义价格(例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向投资方发行股份,或(b)由共同保证方(同上)以现金形式补偿投资方,或(c)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毅军、控股股东西山投资以零对价或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向投资方转让相应股权(对应出资为额外注册资本总额)。

4)公司为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或为其员工在预留的期权范围内发行股份或股权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清算权条款主要内容

1)在公司合格上市或投资方通过出售全部股权实现退出(以二者较早者为准)前,若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清算事件”),在公司依法支付了税费、薪金、负债和其他清算费用后,剩余的资产应按照届时各投资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同等顺位向各投资人分配,各投资人有权取得各自对公司的全部投资本金以及其注册资本对应已累积的利润和任何已宣布但未分配的利润。如投资人所获得的清算财产低于投资金额1.1倍时,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郭毅军向投资方补足差额部分。

2)各方同意并确认,公司的合并、收购、解散、关闭以及公司出售、租赁、转让、以排他性许可或其他方式处置公司全部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总资产50%的任何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事件,均应视作清算事件。

回购权条款主要内容

(1)若发生任一如下事项,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控股股东西山投资、实际控制人郭毅军任一方或多方回购投资方所持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股份

(a)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中的任意一项;

①公司承诺以经审计后合并后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1.2亿、1.5亿为2020年及2021年的经营目标;

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郭毅军共同向投资人承诺,公司实际实现2020年、2021年两年经审计后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第①条中两年最低经营目标累计数的80%,即合计营业收入不低于21,600万元。

③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郭毅军共同向投资人承诺,公司2020年、2021年经审计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

(b)公司在2023年10月31日之前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首次公开发行批准注册且合格上市

(如公司在2023年10月31日仍处于在审状态,则根据如下情况处理:

①非因投资人因素导致该次被受理的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被有权部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不予核准/注册或终止审核之日,即触发回购;

②该次被受理的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被有权部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通过或予以注册,不触发回购;

③正常在有权部门审核状态的,不触发回购;如遇不可抗力或者证监会停止IPO等情况造成相应工作无法如期完成,则计划完成时间作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与投资人再商议。

(c)公司未能在2023年10月31日前被第三方公司收购100%股权的或该并购交易价格导致投资人所获得的对价低于本次投资金额*【1+投资方缴清款项日到并购交割日(指并购方支付价款至公司或其股东指定账户之日)之间的天数÷360*9%】,部分合同还需要减去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期间以现金形式分得的税后股份红利。

(d)实际控制人郭毅军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或公司发生其他严重违约或违反陈述和保证事项,且经投资人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纠正的。

(2)因上述事项导致投资人要求回购的,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控股股东西山投资、实际控制人郭毅军购买投资人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购买价格:投资方要求回购股权对应的实际支付投资总额+要求回购的股权所对应的实际支付投资款*9%回购单利*投资方缴清款项日到回购款项到达投资人指定账户日之间的天数/365-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期间以现金形式分得的税后股份红利-业绩补偿款。若投资方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的,实际控制人郭毅军应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同意上述回购事宜,确保股东(大)会批准该等回购,并签署一切必需的法律文件,并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回购。

(3)实际控制人郭毅军按照本条约定回购了投资人决定出售的股权的,则不再承担任何交易文件项下的违约责任。

本案例中对赌条款包括反稀释权、清算权和回购权,涉及不同的补偿承诺方以及税务处理。

反稀释权条款中,补偿承诺方包括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西山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郭毅军,使得投资方获得额外的公司注册资本或现金补偿,使得投资方的投资价格降低至加权平均价格,包括:

1、由被投资企业以名义价格(例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向投资方发行股份;

2、由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西山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郭毅军以现金形式补偿投资方;

3、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毅军、控股股东西山投资以零对价或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向投资方转让相应股权(对应出资为额外注册资本总额)。

清算权条款中,各投资人有权取得各自对公司的全部投资本金以及其注册资本对应已累积的利润和任何已宣布但未分配的利润。如投资人所获得的清算财产低于投资金额1.1倍时,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郭毅军向投资方补足差额部分。

回购权条款中,投资人有权要求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西山投资、实际控制人郭毅军购买投资人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购买价格:投资方要求回购股权对应的实际支付投资总额+要求回购的股权所对应的实际支付投资款*9%回购单利*投资方缴清款项日到回购款项到达投资人指定账户日之间的天数/365-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期间以现金形式分得的税后股份红利-业绩补偿款。

此类型的补偿与业绩指标没有关系,不属于业绩补偿对赌,补偿往往被认为补偿方当期作为捐赠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股权进行补偿应按公允价值计量缴纳财产转让所得,受益方在实际收取时计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可参看前面的内容。

(11)股东或非股东对企业进行业绩补偿

l2015.11.19 华谊兄弟 300027 关于投资控股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的公告

截止公告日,目标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36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91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0.55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

老股东冯小刚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69%的股权转让给公司,老股东陆国强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的股权转让给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公司持有目标公司70%的股权,冯小刚持有目标公司30%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5亿元。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者协议各方同意延长的时间),公司分别向老股东冯小刚和陆国强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10.5亿元。因老股东收取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而产生的税金由老股东自行承担。

老股东作出的业绩承诺期限为5年,自标的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其中2016年度是指标的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6年度承诺的业绩目标为目标公司当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自2017年度起,每个年度的业绩目标为在上一个年度承诺的净利润目标基础上增长15%。

若老股东未能完成某个年度的“业绩目标”,则老股东同意于该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的方式(或目标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补足目标公司未完成的该年度业绩目标之差额部分

l2021.05.24华谊兄弟 300027 关于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补偿完成的公告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2020年度承诺的业绩目标为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7,490.06万元。2020年,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的项目进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延迟,未能完成业绩目标,按照业绩目标与实现的业绩差额,应补偿金额为16,804.29万元。截至本公告日,老股东已根据协议约定,以现金的方式按期支付完成业绩补偿。(2020年收到补偿计入营业外收入117,630,031.11元,占应补偿金额为16,804.29万元的70%

l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有限公司(已更名,原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所做出的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重整后通过恢复生产经营、注入优质资产等各类方式,使公司2015年、2016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亿元、8亿元。如果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的,由控股股东以现金方式就未达到利润预测的部分对公司进行补偿。”公司2016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691.16万元,与2016年度业绩承诺数差异为82,691.16万元,截至2017年7月17日,控股股东已就上述差额以现金的方式对公司进行补偿82,691.16万元,影响公司前期可拟补亏损而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206,727,906.96元,计入资本溢价620,183,720.89元。

l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2017 年 1 月 18 日

哈空调近年来经营业绩不断下滑,工投集团作为哈空调的控股股东,决定转让哈空调股权,实现引进新的控股方,有利于将哈空调壮大发展的目的。工投集团本次转让哈空调股权设置业绩对赌条款的目的在于引进确有能力将哈空调做大做强的受让方,将哈空调做大做强。哈空调总股本383,340,672股,工投集团持有哈空调130,449,3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3%,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工投集团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转让所持哈空调的部分股份,总计95,835,168股,占哈空调总股本的25%。

考虑到哈空调近年来的业绩情况,特别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业绩情况,经报省市国资委批准,最终将业绩对赌条款确定为“拟受让方应确保上市公司2017 年至 2019 年空调主业实现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 20 亿、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0.6 亿,并与工投集团签订业绩对赌协议(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业绩,差额部分由受让控股权的拟受让方补偿给工投集团)”,该业绩对赌条款中明确约定对赌的为“空调主业”的收入和利润,目的就是将哈空调真正做大做强,扭转哈空调目前的经营困境,从而有利于哈空调的全体股东。经过2017年、2018年两次公开征集,最终工投集团均决定终止征集。

上述案例均为股东对子公司(目标公司)的业绩补偿,情形包括股权转让时转让方或受让方作为业绩承诺方对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补偿,也包括其他情形下股东对子公司的业绩补偿。

<(11)“股东或非股东对企业进行业绩补偿”>的税务处理内容与<(4.5)“业绩补偿方是投资方股东的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重复,均为股东对持股公司的补偿税务处理,区别在<8.6>接受补偿的是投资方,<11>中的接受补偿的是目标公司。

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此类股东对子公司补偿的税务处理,符合29号公告规定的,子公司的税务处理: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如果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的,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9号规定了划入资产的企业的税务处理,未规定划出资产的股东如何处理,符合29号规定的,划入资产企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股东包括法人或个人应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划入资产企业作为收入处理的,不是股权转让方的股东包括法人或个人应作为捐赠进行税务处理,是本次股权转让方的股东包括法人或个人应作为补偿进行税务处理,详细见前面的小节。

划入资产的不是股东的,或100%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不再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原股东对被收购企业进行的业绩补偿无法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股东划入资产政策,划入资产企业作为收入处理,股东包括法人或个人应作为捐赠进行税务处理。

(12)股东代其他股东对企业进行业绩补偿计入长投成本是否可以扣除

l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处〔2020〕103号

2012年度上市公司**光伏未能达到预测利润,2013年3月你公司(**电子)以现款方式(2013年3月第216号凭证、**光伏2013年3月第332号凭证等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明你公司直接以银行存款支付2012年度全体20名股东应承担的补偿款,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将2012年全部的利润差额507,581,981.80元支付给上市公司**光伏,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2015年转让股票时507,581,981.80元全部作为投资成本,在计算投资收益时扣除。根据2011年8月31日,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电子的股东)与**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名股东(乙方)签订《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3年盈利补偿之承诺》的补充协议,利润差额部分实际应由20名股东按各自持有的**光伏股份比例承担,你公司是原**光伏的股东之一,股份占比33.65%。

对你公司2015年在二级市场转让上市公司**光伏股票时多列支投资成本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补征你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84,195,161.23元。(其他略)

本案例中,**电子重组后持有**光伏的股权,并承诺对**光伏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低于预测值按原**光伏股份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光伏补足利润差额。

本案例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计算:507,581,981.80元*(1-33.65%)*25%=84,195,161.23元。

本案例的业绩补偿是股东向子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本案例中**电子将支付的全部业绩补偿507,581,981.80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上市公司**光伏的股权成本),税务部门不认可**电子代20名股东中的其他股东支付的应按各自股权比例承担的部份,对这部分支付金额不认可在**电子扣除,需补缴企业所得税。本案例适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的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经查询上市公司**光伏的年报,对业绩补偿款计入了资本公积(2013年的年报资本公积情况说明:本期增加的资本公积507,581,981.80元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电子的股东)对2012年利润承诺差额补偿款。),而作为划出资产的股东**电子将支付给**光伏的业绩补偿款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

本案例中,协议已经约定清楚“利润差额部分实际应由20名股东按各自持有的**光伏股份比例承担”,因此税务部门认为不属于**电子的支出,不能计入**电子的成本计税基础。但本文认为,只要符合29号公告的规定,本案例中**电子支付给子公司**光伏的业绩补偿款应全额计入**光伏的资本公积,计入**电子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不存在代付其他股东的不能扣除的问题。

本案例不是转让方向投资方的业绩补偿,看这个案例的时候容易忽视这一点,本案例与转让方向投资方的业绩补偿是否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案例是不一样的。

(13)业绩承诺补偿方式由对被投资企业补偿变更为对受让方按股权比例补偿

l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参股公司三卓韩一业绩承诺补偿方式的进展公告

2015年12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公司与天津三卓韩一精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卓韩一”)及其股东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公司以1.558亿元人民币对三卓韩一进行增资,持有三卓韩一24%股权,根据协议约定,三卓韩一未来三年(2015年、2016年、2017年)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应在2014年净利润的基础上每年保持30%以上的增长;或未来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若未来三年三卓韩一实现的净利润未到达承诺,差额部分在三卓韩一2017年年度报告公告之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由三卓韩一股东魏枫频以现金方式对三卓韩一进行补偿。

根据三卓韩一2015年、2016年、2017年的审计报告显示,三卓韩一的净利润未达到《增资扩股协议》的承诺,实际为9,211.64万元,业绩承诺方魏枫频应向三卓韩一缴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合计约1.08亿元。

业绩承诺方魏枫频提议申请变更业绩承诺补偿方式:原来由魏枫频全额补偿给三卓韩一变更为魏枫频向投资方即上市公司大富科技按照所持股权比例支付业绩补偿款,三卓韩一其他股东放弃该等补偿要求。同时,在对大富科技补偿时,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基础考虑相关的资金成本,补偿款为2,845.63万元(补偿款=原业绩补偿款及利息*24%)。业绩承诺方魏枫频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了全部业绩补偿款人民币2,845.63万元。

本案例上市公司增资,被投资企业股东作为业绩承诺方,由股东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业绩补偿,变更为对增资方进行补偿。翻阅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受让方将业绩补偿计入投资收益-业绩补偿款。

(14)对赌未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被罚款

l2022.06.22 *ST光一 关于公司收到南京税务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罚告{2022}1032号)。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包括: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根据《关于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唐明群股权,转让价格1,450万元,未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因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无法代扣代缴上述税款,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拟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一百五十罚款计3,597,825元,由南京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最终处罚意见。

<2015.06.23光一科技关于收购资产的公告>显示,2015年6月19日,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唐明群先生、张望崧先生在江苏省南京市签订了《关于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光一科技以现金2,900万元人民币收购德能设计100%股权(唐明群、张望崧各持有德能设计50%股权,两人实缴资本分别为250万元)。股权款项分两期付款,第一期于股权完成交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50%(即1,450万元),全部支付给张望崧先生,第二期视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向唐明群先生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德能设计承诺2015年、2016年、2017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00万元、840万元、1,008万元。

2015年7月23日,工商查询显示,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由唐明群、张望崧变更为光一科技100%持股。

<2017.04.12光一科技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实现净利润423.17万元,未能完成其净利润700万元的指标,光一科技与唐明群于2016年7月1日签署了《关于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光一科技将持有的德能设计40%股权按照原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对价平价回售给唐明群先生,上述事项已于2016年8月26日完成工商变更。

德能设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1,257.7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1,257.19万元,超过盈利承诺水平,2016年度业绩承诺已经实现。

<2018.09.03光一科技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显示,德能设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991.6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1,004.30万元,未能实现其业绩承诺。光一科技与唐明群先生就后续解决措施初步达成共识,将由唐明群先生回购光一科技所持有德能设计全部股权。

<2020.04.29光一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度光一科技针对德能设计相关资产组进行了处置。

2019年8月13日,工商查询显示德能设计投资人变更,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出,唐明群持股100%。

<2022.04.28ST光一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其他应收款-股权与债权转让款期初账面余额14,500,000.00元,期末账面余额为零,应是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本案例是对尚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450万元的股东之一未履行扣缴手续进行的处罚,应是在实际支付另一股东1450万股权转让款时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拟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一百五十罚款计3,597,825元,计算过程为:(1450万-实缴资本250万-1450万*万分之五)*20%*1.5倍。

业绩对赌因承诺的业绩没有完成而回购股份或股权转让价款是否支付,不影响股权交易时纳税人的完税义务及收购方的代扣代缴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扣缴方应对转让价格1,450万元一次性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15)业绩补偿款纳税义务时间及解除

本文认为,业绩补偿款应在实际收到时进行税务处理和确认所得。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结算和支付时间、法院判决支付业绩补偿等不构成业绩补偿纳税义务时间。如企业在未实际收到业绩补偿款时即在会计处理上确认收入或所得,应在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各方经过协商,“各方同意,约定的业绩承诺和补偿不再履行,解除约定的业绩对赌安排。”,对业绩补偿责任的免除和减免,不构成企业应税收入。

l2016.12.02易简集团834498关于解除业绩对赌协议书的公告

2015年6月,珠海星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星辉投资”)将其持有的上海派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派动网络”)6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格为1500万元人民币,并约定了相应的业绩补偿条款:“珠海星辉承诺派动网络2016年度、201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万元和600万元;如在承诺期内,派动网络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对应年度的净利润承诺数,则珠海星辉应在派动网络当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补偿金额,最高赔偿额度不超过本次股权转让对价1500万。当年的补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净利润承诺数-当年实际净利润数)×60%”。星辉投资系公司股东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043,下称“互动娱乐”)的全资子公司,因派动网络业务整合,派动网络的人员已经大部分转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原派动网络的各项业务也有较大变化,原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基础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经过友好协商,公司与星辉投资拟解除业绩对赌协议,约定解除双方于2015年6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各方在原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即行终止,不再履行,且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对赌条款中超额业绩奖励的税务处理

l目标公司完成利润承诺期内各年度业绩承诺,且各年度超额完成净利润超过当期利润承诺金额 800 万元以上的(即目标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超过4,600 万元,2023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超过 5,600 万元,2024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超过 6,600 万元),则由目标公司根据各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对目标公司核心经营团队进行适当业绩奖励。具体奖励公式为:具体奖励金额(税前)=【各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各年度超额业绩奖励净利润基数(即 2022 年度为 4,600 万元,2023 年度为 5,600 万元,2024 年度为 6,600 万元)】×30%。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奖励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l如果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实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超过本协议第4.1条的承诺金额,则乙方同意由标的公司将超额部分的30%给予各方认可的标的公司核心人员作为奖励。

对赌条款中还存对超额利润对目标公司核心团队进行业绩奖励的情况,支付奖励方一般是目标公司,此类情况作为目标公司工资薪金开支进行税务处理,核心团队适用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7)涉及合伙企业对赌的税务处理

Ø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合伙企业作为股权受让方,取得业绩承诺方的业绩补偿,应计入当期经营所得。

合伙企业作为股权转让方和业绩承诺方,对股权受让方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应作为支出计入当期经营所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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