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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往往把这条规定理解为可以从“合同所列的金额(含税)”扣减“列明的增值税税款”,比如合同含税总金额1000万,并注明增值税税款100万,认为印花税计税依据为(1000万-100万)。
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法对印花税计税依据规定都是一样的,虽然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未对增值税处理做过规定,但通过解答对此进行了说明,与《印花税法》的规定一致。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这是判断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前提。合同金额是价税合计,计税依据为价税合计;合同金额为不含税金额,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金额;合同同时列明价税合计和不含税金额,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金额。
增值税税款列不列明不影响计税依据的计算,但为了减少争议,比如合同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同时列明增值税税款,可能被认为增值税税款也是合同所列的金额,要求将不含税金额加上增值税税款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因此规定明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意思是合同金额为不含税金额时,不用加上(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不包括是不加上列明的税款,不是可以从总价扣减增值税税款。
本文认为《印花税法》第五条不含增值税税款的规定只适用于合同列明合同金额的情况,不适用于合同未列明金额从而按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的情况。因此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印花税时,即使价税分离、单独分开增值税税额,也应按含税金额即实际结算的金额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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