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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税收逻辑:理解经营所得的本质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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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经营所得以投资者或合伙人为纳税人,通常认为这是与股东获得股息红利一样的分配所得,这是对经营所本质上的误解。甚至有宣传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可以“少交税”。

 

公司制企业层面的所得是企业自身获得的所得,以企业为纳税人;股东层面的所得是股东自身获得的所得,是站在股东自身的角度说:股东“我”获得了多少收入、多少利润所得,以股东为纳税人。

 

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不是站在投资人的角度说投资人“我”获得了多少收入、多少利润所得,而是站在企业层面说企业“我”获得了多少经营所得、清算所得,分给投资人“你”来纳税。投资人出资1000万设立企业,对于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来说,就是企业“我”用这1000万产生了多少的利润(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最后连本带利全部还给投资人“你”,投资人“你”得把企业“我”产生的利润(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税缴了。

 

投资人纳税的所得不是依据投资人自身获得的所得,是依据企业层面获得的所得。投资人获得分配的是合伙企业根据企业的所得分配给投资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不构成投资人自身获得的“所得”。

 

公司制企业直到股东实际清算资产分配所得时才能扣除股东的投资成本(股东“我”的分配所得,当然可以扣除“我”的投资成本)。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不是向投资人分配所得,是分配应纳税所得额,都不能扣除投资人的投资成本,清算所得扣除的是合伙企业“我”接受的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即实缴资本,实缴资本与投资人投资成本一样的时候,也达到了扣除投资人的投资成本的结果,但实缴资本与投资人投资成本不一样的时候,合伙企业清算所得无法扣除投资人的投资成本,因为这是合伙企业“我”的所得,不能扣除投资人“你”的投资成本。因此在合伙企业清算所得之外,仍需引入财产份额的财产转让所得作为投资人“我”的所得,扣除投资人“我”的投资成本以确认所得或损失。

 

同理,投资人转让财产份额和退伙均为投资人“我”的财产转让所得,可以扣除投资人“我”的投资成本。投资人“我”的财产转让所得(转让、退伙)不可以扣除合伙企业“你”的经营所得或清算所得,但在转让前及退伙时合伙企业将经营所得留存利润(已由投资人完税)实际分配给投资人的,将不构成投资人转让或退伙收入,构成了投资人的分配所得,属于已税所得(留存利润)的分配,不再纳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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