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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公积以及减资弥补亏损的所得税处理简析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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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中的“股份制企业”包括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各税种的税收规定中作为纳税人“单位”的一类。


国税函发[1998]289号明确“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的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试点企业。在目前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等文件明确“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新三板挂牌之外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包括股票发行溢价之外的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在内的其他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核算的其他类型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的其他各类资本公积。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时,上市前或挂牌前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及股改时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了股票发行溢价,股改、改制、转制过程中的转增股本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2.08.01BN影业法律意见书(二十二):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于财产或者权益性投资的孳息性质的所得,孳息的产生并不导致财产本身或者权益性投资本身权利的清算、毁损或者灭失,该等所得的取得方后续仍可能就该等孳息来源的财产或权益性投资再次获得孳息。(二)转让财产所得,适用于财产权利全部转移的情况,即相关对价支付完毕后,对应的财产权利全部转移或者丧失,属于清算性质。


“(企业会计准则)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税法中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将企业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均视为盈余积累,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在转增股本时均视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因为个人尚未转移或转让股权对应财产权力,不应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独减少资本公积(注册资本比例未减少)只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税务处理上才被视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注册资本或股本增加),在按注册资本比例减资、资产重组或清算时,资本公积作为净资产部份被视为财产转让所得。适用股息红利所得除了应全额确认收入不可以扣除成本外,还适用股息红利所得相关的政策。


资本溢价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规定,对个人自己入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比较费解,或许是为了征管好处理(防止避税空间,否则想不出征税的真正税收逻辑和合理理由),虽然实在是令人难以认可和理解,但税收规定如此,应注意遵照执行,减少相应的税收风险。


本文认为国税函[2010]79号的“股权(票)溢价”指的是“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包括出资溢价的资本溢价和股票发行溢价,不包括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以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的其他各类资本公积,与个人所得税资本溢价需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同。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时,企业应做好资本公积的登记,后期被投资企业将资本公积转股时,对其中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公积应还原列示出来,并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股进行税务处理。


新公司法允许资本公积弥补企业亏损。包括超过注册资本或股本的股权(票)溢价,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以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的其他各类资本公积,均应可以用于弥补亏损。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按资本公积账面金额弥补亏损,类似形式性减资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额,不对净资产进行分配),但两者的税收处理不同。


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项目之间的调整,并未涉及收入或所得,不应确认企业或投资者的收入纳税。形式性减资对投资者应按减资进行税务处理,主要是按财产转让所得确认,可扣除财产原值或计税基础,弥补亏损时属于投资者的捐赠支出,被投资企业应确认收入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实质性减资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也减少净财产)实际向股东减资分配,股东实质性捐赠用于向公司弥补亏损,实质性减资冲减相应的实收资本后,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此处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冲减确认的基本是财产转让所得(企业亏损应不存在确认股息红利的可能),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确认股息红利所得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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