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第一次全面修订版 约186万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原创 万伟华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因为没有获得股权支付,因此不适用此条规定的限制。“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指的的合并方和被合并方,不可能要求合并方所有股东或被合并方所有股东都满足同一控制条件,合并后因为被合并方注销,“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指的是存续企业或新设合并企业。因为各层级股权转让导致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不再符合12个月控制时间要求,将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
与股权收购或其他重组“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不同,合并的同一控制不需要转让股权就可能出现最终控制方不再控制的情况。
如,E公司吸收合并C公司,以股权支付对价给C公司的其他股东,因为吸收合并支付对价本身的原因,导致A公司对D公司失去控制,案例不可以适用“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本案例的股权比例设置不是太好,主要看结果)
或者,D公司增资,导致A持有D公司股权由50%降为10%。
或者,案例中D公司从E公司减资导致失去控制。
或者,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后期存续子公司吸收外部资本增资导致的原母公司失去控制。
合并中获得股权的“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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