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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的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会计准则中,“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不适用收入准则。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规定中“收入总额”概念则更为宽泛,“收入总额”的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与视同销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互惠性交换、非互惠性转让)在形式上存在交叉。
如a、企业所得税处理中,销售存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对价,或以存货换取非货币性资产,从形式上看,既构成收入总额中的销售货物收入,也构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视同销售。
如b、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以固定资产换取非货币性资产,从形式上看,既构成收入总额中的转让财产收入,也构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视同销售。
如c、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以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其他用途,从形式上看,既构成收入总额中的转让财产收入,也构成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视同销售。
那么应选择什么形式进行税务处理呢?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中“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因此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税务处理中,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需要确认收入的,则不做为视同销售,确认为取得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如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的,税收处理上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实质也是取得非货币形式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包括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视同销售在税收上确认的财产转让收入。
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在计算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时,销售收入不含视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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