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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佳*斯市税务局第*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处〔2024〕*号
2024年3月18日
2019年9月1日你收到陈**偿还利息2万元(判决书中认定);2023年9月5日你收到本金及利息489,200.00元,其中本金309,012.90元,利息180,187.10元。
根据相关(略)规定,你取得上述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之规定,你在2019年9月1日收到陈**偿还利息2万元应纳的增值税582.52元,已经过了税款追征期;2023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1,784.03元。(180,187.10÷(1+1%)×1%=1,784.03元)。根据相关(略)规定,追缴你2023年9月应补缴的增值税1,784.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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