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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本文对以前已发表文章有较大修改。
1、净菜
增值税: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不属于自产农产品以及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增值税税率9%;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按商品销售13%;批发零售蔬菜、鲜活肉蛋等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符合农产品种植等和初加工农产品范围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初加工的范围不一样。外购农产品初加工后再出售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符合条件的可以按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下文以增值税为主要内容。
(1)将未加工的肉、蔬菜洗净分切包装的净菜销售,或将符合增值税初加工范围的食品比如面条、米粉等销售,仍属于农产品销售增值税范围,适用9%税率,属于批发零售蔬菜、鲜活肉蛋免增值税范围的可以免征增值税,但需要根据规定分别核算蔬菜、鲜活肉蛋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并从高适用税率。发票开具时无法区分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2)不符合增值税初加工范围的食品,包括散装或预包装食品、熟制、罐头、半成品、自热饭菜包、料理包、预制菜类等,以及无法区分免税、9%税率农产品和其他应税货物销售额的,均按销售商品缴纳增值税。
2、餐饮服务与销售货物
营改增36号规定,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140号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140号和31号的纳税人均是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企业,包括宾馆、饭店、酒楼、餐厅、火车、轮船上独立的餐饮服务、小吃店、流动餐饮、茶馆、咖啡馆、饮料店、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提供的餐饮服务等,140号主要适用于外卖外送(包括酒楼餐馆外卖送餐、网络送餐等),31号主要适用于直接打包。
烟酒饮料等在堂食和直接打包的时候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外卖外送的时候要求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适用兼营规定,未能适用混合销售规定。
餐饮企业制作卤味堂食、打包、外卖,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外卖属于餐饮服务的延长,外卖通常为同城,如简单包装后通过网络销售,不属于餐饮服务,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火锅和自助烧烤等不应视为销售蔬菜或鲜活肉蛋给顾客适用免征增值税,再提供炊具或加热烧煮服务。如其他经营主体销售部份蔬菜或鲜活肉蛋并由餐饮企业提供加工和饮食场所,应各自纳税。外卖外送时销售的新鲜蔬菜、生肉蛋等要求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如面包店、糕点店、卤味店等(可能提供餐桌);现场榨油或酿酒并出售;超市销售的食品提供加热和餐桌等;农贸市场内的摊位或商铺,销售现场制作的豆腐、烤鱼、卤菜、拌菜等,或小摊贩炸爆米花等,可能会被认为可以适用现场制售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此类情形虽属于现场制售,但不属于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企业,不能适用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中央厨房方式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冷链配送,以及航空餐企业制作的航空餐,食品生产企业制作的预制菜、自嗨锅等方便食品,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根据学校、企业等集体用餐单位的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包括中央厨房配送订餐盒饭等,应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包括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直接向食客收费而由用餐单位直接采购(“餐饮服务”)后再收费,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直接向食客收费两种情况。企业或学校等单位属于外购餐饮服务后再销售,外购的餐饮服务可以抵扣进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进行加工制作直接配送面包、水等商品的,按商品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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