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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1)就地纳税、汇总计算、预征结算、移送货物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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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等)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等同于分公司,包括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依法设立的“分行”、“支行”、“分理处”、“营业部”、“储蓄所”等均分为分支机构”、“分厂、分店、车间、办事处、营业网点等”等等。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等均应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本文所说的总分机构均是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增值税政策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统一核算)增值税


同一县(市)内汇总纳税和不在同一县(市)内经批准汇总纳税,指的是总分机构的收入、成本、进销项、应纳税额等均由总机构在总机构所在地合并申报(即统一核算),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财税字[1997]97号》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此规定中的分店包括子公司)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申报纳税增值税


A、总机构、分支机构以各自税率或征收率按增值税相关规定分别计算就地纳税;(不汇总、没有预征结算)


B、财税[2013]74号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增值税政策以及各地税务部门关于货物、劳务以及服务所规定的预征结算增值税政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或预征,总机构汇总计算或结算增值税,预征方式包括预征率和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总机构、分支机构之间的移送货物不需要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销售。


预征结算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总分机构各自就地缴纳增值税的方式,不是条例规定的汇总缴纳方式。


3)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适用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情况,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部份地方规定分支机构不做企业所得税的税种,由总机构汇总并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显然是否就地预缴并不一定有着明显的总分机构各自就地缴纳的意义,且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并不完全一致。


A、从增值税和销售发票开具的角度来说,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统一核算),对外均由总机构销售和开具发票;


在这类统一核算由总机构纳税的情况下,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由受货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否则仍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B、增值税由总分机构各自就地缴纳或预征结算的情况下,总分机构各自对外销售和各自对外开具发票,并明确总分机构之间移送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C、无论是总机构开具销售发票,还是总分机构各自开具销售发票,无论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还是预征结算方式,还是总分机构按税率各自就地缴纳增值税(不汇总、没有预征结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不发生改变,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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