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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人的“超额业绩报酬”、次级投资人的超额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简析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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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可以由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可以同时投资成为执行合伙事宜的普通合伙人。



因此合伙企业私募基金的资产管理人包括非合伙人和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通常非合伙人的资产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执行合伙事宜的普通合伙人存在关联关系。


一般合同会约定由资产管理人收取资产管理费,管理费是固定费率,这个比较清晰,不管资产管理人是否是合伙人或不是合伙人,均应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超额收益等合同可能会有不同约定,(1)资产管理人为合伙人或不是合伙人,归属于资产管理人作为资产管理费;(2)资产管理人为合伙人的情况下,归属于合伙企业向资产管理人的收益分配;(3)资产管理人不是合伙人,向执行合伙事宜的普通合伙人(与资产管理人为关联关系)分配超额收益;(4)资产管理人为合伙人或不是合伙人,向不是执行合伙事宜的其他普通合伙人(与资产管理人为关联关系,可能是劣后级合伙人)分配超额收益。


关于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ZJ协字〔2020〕80号

业绩报酬是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对业绩表现超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下简称“计提基准”)的部分提取的管理费,目的是激励基金管理人承担适当风险,为投资者创造更高的收益,使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长期利益趋于一致。


从目前公开的税务文书等资料,资产管理人同时是合伙人的,收取的超额收益应被认定为管理费缴纳增值税,因此因考虑对管理费和投资收益从投资结构进行明确区分,资管人和投资人(普通合伙人)承担不同的收益和风险,应明确区分管理人的“理财产品管理费(含各种形式的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作为次级投资人“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等而获得的补偿或报酬”。


资产管理人同时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下,有认为超额收益应作为获得合伙企业约定收益分配更为合适,不应缴纳增值税,对此本文认为可以这样进行判断,当资管人不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时候,资管人还能否获得此类超额收益,如果能,应是与资管人的业绩报酬相关,应缴纳增值税,如果不能,属于与资本投入获得收益承担风险有关,不应缴纳增值税,因此,本文认为:


(1)资产管理人不是合伙人,无论合同对超额收益怎么约定或称呼,管理人均应对收取的超额收益缴纳增值税;


(2)合同明确超额收益作为资产管理费的,资产管理人为合伙人或不是合伙人,均应对收取的金额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3)合同明确为投资收益的,且由合伙人按一定比例(通常为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亏损的,收取超额收益的合伙人是资产管理人,应按管理费进行税务处理;


(4)合同明确为投资收益的,且由合伙人按一定比例(通常为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亏损的,收取超额收益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宜的普通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宜的普通合伙人,通常为次级投资人)不是资产管理人,均应按投资收益进行税务处理。但据此进行恶意税收筹划,存在被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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