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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券税收处理简析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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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有类似的地方,但差异很大。可转换债券由上市公司发行,以增发新股为转股股票来源,可交换债券由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发行方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为可交换股票来源。


可交换债券的利息,对发行人或投资者,均按债券利息进行税务处理。


从税收的角度,债券持有人无需按自然年度确认和计提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销项税金,只需在收到利息时(即约定的付息日,如有拖欠,也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息日)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和确认增值税。


投资者买卖、赎回、回购债券按债券进行税务处理。其中投资者到期由发行人赎回或未到期前的回购,不属于持有至到期免征增值税的其他金融商品,仍应缴纳增值税,其中个人免征债券买卖增值税。


发行人按“可交换债票面面值的108%(不含最后一期年利息)的价格向持有人赎回全部未换股的可交换债”,不属于“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溢价不属于利息所得,投资者按金融商品买卖差价所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这一点与可转换债券一样。发行人对溢价赎回债券差额计入资产损失。


投资者选择交换股票的,不享有交换股票当年和未来的债券利息,以交换股票价格为取得股票的买入价和实际成本,不需要对交换股票价格和交换股票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差额进行税务处理。


发行人以持有的上市公司对债券投资者进行交换股票的,按交换股票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卖出价)和交换股票实际成本的差额确认所得税和增值税,如发行人交换出去的股票为限售股(税收意义上的,实际通常已经解禁),应按限售股确定增值税买入价,不需要以交换股票当日股票收盘价格调整增值税卖出价和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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