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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交易假设,将实质性改变税收处理,理应慎重对待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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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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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交易无法厘清的时候,为了阐述清楚,可能会进行假设。“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实质为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这些也是交易假设。


本文认为,或许适当的假设有助于理解交易和税务处理,但过度的交易假设可能已经改变了原本交易路径,产生了不同的税收处理问题。如A发行股份,收购B的资产,视为B以资金入股,A以资金收购B的资产,或视为A以资金收购B的资产,B以资金入股,显然这样的假设已经实质性改变交易,将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支付人为的改成了资金收购资产。


部份假设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假设为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并取得对价(通常假设为货币),再将对价用于购买非货币性资产或捐赠、偿债等。


本文认为,视同销售与货币性交易有本质区别,法律适用不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非货币性交易,捐赠等属于非互惠性转让且没有获得任何对价。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实质为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的交易假设有助于理解税收政策和税收处理,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成资产转让(视同销售)和投资两步税务处理,但在税收处理上,不能对视同销售假设为获得对价和再以对价进行交换等,这样假设已经实质性改变了交易,将视同销售转变成了以货币取得销售收入,再以货币购置资产或用于捐赠等,将视同销售的非货币性交易和非互惠性转让,转变成了货币性交易。


而在另一些交易中,一步交易不应假设为按多步交易分开进行税务处理。


合并中,通常有先投资后分配、先分配后投资两种理解,公司法规定中,被合并企业解散不需要清算。《中国公司法 王军》:合并和收购是各自独立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行为,收购(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可以替代合并而达致相似的经济和法律后果,但不应误将种种替代合并的收购措施当作合并的实现方式和手段。(合并)该过程主要是观念和法律意义上的,而非物理意义上的。合并方向被合并方股东支付对价,被并方被合并,双方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而为一,同步进行。


本文认为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将合并分割成资产收购等环节并逐步考虑税收处理是不符合合并情形的。


因此本文认为考虑税务处理时应慎重对待交易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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