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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列下政策(本文无结论):
1、北交所的个税政策
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2、北交所股权激励个税递延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二、本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3、财税[2016]101号个税递延纳税
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一)[条款废止]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相关政策
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同时废止,第二条第(二)项和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未同时废止。
政策明确北交所股权激励所得可以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北交所的股权激励所得适用上市公司计算方法,还是非上市(新三板)计算方法?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否因2号公告而自动包括了北交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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