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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一下董秘,三力转债到期后,个人投资者的扣税,是按照2元的20%,还是按照6元的20%计算的?
三力士:投资者您好,目前法规未明确界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价格扣除当期利息与面值的差额部分的性质,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感谢您的关注。
(来自深交所互动易)答复时间2024-05-2317:52:45
可转债情况:
1、“三力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4年6月7日
2、“三力转债”兑付价格:106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3、“三力转债”停止交易日:2024年6月5日
4、“三力转债”最后转股日:2024年6月7日
5、根据安排,截至2024年6月7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三力转债”将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三力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浮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即“三力转债”到期合计兑付价格为106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3%、第五年1.5%、第六年2.0%。
以下内容来自《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6)可转债溢价赎回的税收处理争议
通常情况下赎回或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比如赎回价101元,面值100元,当期利息1元,只需对当期应计利息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存在溢价赎回或回购的情况,相较个人取得债券的投资成本的差价一般没有代扣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比如成本价96元每张,回购价108元,其中2元为当期利息,相较面值的溢价为6元,相较个人成本的溢价为10元。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的争议。
以下“JZT”和“GQ集团”的两份可转债赎回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意见中,对溢价赎回个人所得税的看法表述不一样。“JZT”认为只应对赎回价格中的当期利息计算利息个人所得税,超过投资人成本的金额为财产转让所得,“GQ集团”认为赎回价格中超过面值的部份(含当期利息)均应按利息计算个人所得税,面值超过投资人成本的金额为财产转让所得。
本文认为回购、赎回可转债时,回购或赎回时发行人支付的金额与投资人取得债券的成本(买入价、实际成本)的差额(扣除当期约定的应计利息),投资人按金融商品转让确认增值税,不属于持有至到期的其他金融商品,并确认投资人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发行人支付的金额与面值(发行价格)的差额应确认为发行人的资产转让损失或所得。可转债为金融商品,与债权债务处理不同,发行价和赎回价(扣除当期利息)均是可转债的交易价格,税务处理上可以忘记可转债的面值,低于可转债本金的,不应作为债务重组收入或损失处理,超过可转债债券本金的差额,不应确认为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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