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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销售亏损是否需要进行“资产损失”申报?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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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企业所得税法(分类所得税制)对各项所得征税,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减除(扣除)财产净值或成本,正数为“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负数为成本未完全抵免的部份,构成“损失”,需根据规定将“损失”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相关内容参看: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调整明细表中会计和税收数据的简析


收入减除成本或净值出现损失的时候,不直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财产净值或成本,只能扣除等同于收入金额的净值或成本,剩余成本或净值(即收入减除成本或净值的负值)需要计入“损失”按损失的规定进行扣除,从而最终实现“成本或资产净值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认为,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发生或符合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存货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并结转利润或亏损,会计上不属于“作损失处理”,不计入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期间费用等科目,因此存货经营亏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损失”,不应按“损失”进行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5号)对此也有规定:企业正常销售的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不属于《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失,因此不需进行清单申报。


本文认为,无论是老的企业所得税规定,还是2008年开始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中,货物销售收入减除销售成本的经营亏损(相对于销售货物所得的销售货物损失)都属于资产损失的扣除范围。


具体可查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已全文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其中会计核算科目应按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等一级科目汇总计算。


当会计核算科目汇总出现损失的情况,才需要清单申报,如会计核算科目汇总未出现损失(即所得)的情况,则无需申报损失,同时无需对其中的分项目、分资产类别或分笔、分次的损失单独进行申报。


比如,存货类科目库存商品汇总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结转销售成本9500万,汇总未出现损失,但某笔合同或某个具体销售的存货品种、或某批次出现销售亏损,年度无需申报资产损失,也无需对具体存货交易合同或具体某笔销售的损失进行资产损失申报。


比如,存货类科目库存商品汇总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结转销售成本12000万,汇总出现损失,则需进行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并非当年度库存商品销售笔笔都出现损失。


2017年后,自行申报下,也应如此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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