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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对赌业绩补偿不构成公允价值调整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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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2024.06.26某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报告书(草案)(注册稿)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包括法人企业股东、个人股东、合伙企业股东等19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63%股权。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标的公司100.00%股权的作价以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对应标的公司63%股权交易价格为219,681.00万元,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股权,其中交易对价的85.1%采取发行股份支付,对应价格186,948.5310万元,交易对价的14.9%采取现金对价,对应价格32,732.4690万元。


本次交易中涉及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的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3年3月6日)。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6.36元/股,系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98%。


本次交易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法人企业股东无需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股东,法人企业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过渡期损益安排:过渡期内,标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上市公司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享有;如标的公司产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因约定的现金分红导致的净资产减少除外),由交易对方按照其在本次交易中出售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上市公司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23年6月上市公司与业绩补偿义务人(含法人企业股东、个人股东、合伙企业股东,合计持有标的公司约53.62%股权)签署《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标的公司在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及202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19,823.98万元。若标的公司在承诺期实际净利润总和未达到上述承诺净利润合计数,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单一补偿义务人应根据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对价占业绩补偿义务人合计获得的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的比例,计算其各自负责的补偿比例,业绩补偿义务人向上市公司支付的全部补偿金额(含股份和现金补偿)合计不超过业绩补偿义务人合计获得的全部交易对价(该对价扣减由业绩补偿义务人缴纳的相关税费,但因交易对价调整而退还的税费不扣减)。如上市公司发生现金分红的,则补偿义务人当年各自应补偿股份在向上市公司实际进行补偿之前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应一并退还给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没有设置减值补偿承诺。


本文认为:


1、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股权支付部分因为不确认所得,被转让资产和股权支付的公允价值适用于判定交易股权支付比例是否符合比例,是否存在未按公允价值计量而人为调整股权支付比例、收购资产比例,以及存在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后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重新计税调整。


2、案例中业绩补偿义务人是转让股权中的部分股东,其他股东未承担补偿义务。


3、对赌税收处理中,较多的是考虑转让方资产(通常是股权)转让后,转让方支付对赌业绩补偿对转让价格(公允价值)和应纳税额的调整,忽视受让方获得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否应该调整以及如何调整。如果允许调整转让方的资产转让收入和所得并重新纳税,也需要对标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重新调整,并对资产折旧等进行重新调整,甚至可以恶意对赌以达到0元转让资产的目的。


4、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对股权支付部分,资产转让方不确认资产转让收入、不扣除成本、不确认所得、计税基础转移,资产转让方作为对赌业绩补偿义务人,对受让方进行业绩补偿,不影响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资产计税基础,似乎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对赌业绩补偿调整估值公允价值的最佳实践。


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允许对赌补偿调整转让时的公允价值,以及资产收购中对赌通常以受让方支付的股权为首要赔偿来源,导致股权支付比例或收购的资产比例不能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同时,一项收购中,非股权支付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部分转让方没有业绩补偿义务,对赌业绩补偿调整估值公允价值是无法在实践中应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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