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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可能产生避税空间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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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特殊性税务处理可能存在双重纳税问题,同样转让资产或股权对转让方来说是损失的话,也存在可以双重扣除损失的避税空间。


如果股权收购中个人出现股权转让损失时,个人无需纳税同时损失不可以弥补个人其他所得,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后,受让方以个人的股权原计税基础确认,因此个人的损失将变成受让方企业可以扣除的股权转让损失,存在避税空间。


A持有X公司100%股权成本1000万,公允价值100万,直接出售会产生损失900万。B公司发行股份(公允价值100万)收购X公司100%股权,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A持有B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为1000万,B公司持有X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为1000万,重组12个月后按100万出售,亏损900万,可用于弥补B公司自身盈利。B公司资产或股权出售损失只是企业所得税层面,会计核算未出现股权转让损失。


重组12个月后,A按100万出售B股权或减资将出现损失900万,A是个人的,本就无所谓扣除与否,A是公司的,此时仍然可以将损失扣除,产生了直接出售资产或股权的一道损失变成特殊性税务处理后两次扣除的避税空间。


因此此类避税空间应在重组方提供资产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以及合理商业目的资料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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