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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以及境外转让金融商品的增值税处理简析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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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万伟华


在境内或在境外,通常指的是在中国关境内外,如不动产在境内、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在境内设立机构、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工程项目在境外、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矿产资源在境外等这样物理意义上很明确的境内外。


营改增36号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和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跨境交易增值税包括几个方面:(1)销售方或采购方:境内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2)(“来源地原则”)服务发生地:在境内以及在境外;(3)(“目的地原则”)服务消费地:在境内以及在境外。


营改增36号文件规定境内销售服务是“服务销售方在境内”,仅从字面上看,似乎可以理解为销售方(境内单位和个人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的服务,或者只要销售方是境内单位或个人无论境内或境外提供的服务都是境内销售服务。


营改增36号文件规定境内销售服务是“服务购买方在境内”,仅从字面上看,似乎可以理解为购买方(境内单位和个人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或接受服务,或者只要购买方是境内单位或个人,无论接受境内或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或境外提供的服务,对方都是境内销售服务。


关于境内销售服务增值税的理解在《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货物和劳务税司2016.04》中描述的很清楚,本文总结如下:


(1)营改增36号文件规定境内销售服务“服务销售方在境内”


(“属人原则”)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服务均属于增值税意义上的境内销售服务,包括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发生地在境内或境外的,以及向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发生地在境内或境外的。


(2)营改增36号文件规定境内销售服务是“服务购买方在境内”


“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是极为有争议和费解的规定,部份看法中,对“完全”赋予了必须同时满足服务提供地和接受地必须为境外、服务内容为境外标的、服务成果境外使用等极为苛刻的条件。


本文认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的“完全”是相对于完全在境内发生、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而言,是只在境外发生、全部在境外发生的意思


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服务发生地)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完全在境内发生以及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在境内和境外同时发生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即如果同时在境外和境内提供或发生服务,就不是完全在境外;只在(全部在)境外发生或提供服务,就是完全在境外发生服务。如同无形资产,销售只在(全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就是完全在境外使用,销售同时在境内和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就不是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境内销售。


营改增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完全在境内发生、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此条规定中的“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案例:例如境外一咨询公司与境内某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就这家境内公司开拓境内、境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境外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增值税中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中的在境内、在境外指的是物理意义上的境内外,与企业所得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的原则一致,指的是销售方、提供方的服务在境外、境内发生或提供,即服务发生地,服务发生地不是境外单位和个人的注册地或居住地,不考虑采购方接受服务时是在境外还是境内,即不是服务消费地,服务消费地通常为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注册地或居住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因此本文认为完全在境内、完全在境外发生服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应缴纳增值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在境内和境外同时发生服务)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36号规定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归属于不是境内销售服务,增值税法(草案)或(审议稿)则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与现行营改增36号文件规定或许有所区别。


服务分类较为复杂,理发、住宿、餐饮、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依附货物不动产等的服务等,服务发生地通常就是服务消费地,而设计、咨询、远程培训、直播、在线音乐或游戏等,服务发生地在境外,服务消费地通常在境内。增值税法很可能导致立法前后征税依据产生变化,仍需关注最终增值税立法结果。


设计咨询等服务是否是“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存在争议,很可能依据“服务购买方在境内”购买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判定为境内销售服务,需要支付方代扣缴增值税,这样的看法目前比较常见。


境外企业在境外向境内企业提供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2023年10月 来源:上海税务

问:我们企业与一家境外企业签订了合同,由其为公司远程在线设计产品包装外观,请问我们是否需要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您所述业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情形,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述业务是由境外企业在境外提供服务,所得来源为境外,属于境外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0年6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设计服务,设计师在境外工作,设计结果通过网络发送到境内使用,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略),因此,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设计服务,设计师在境外工作,设计结果通过网络发送到境内使用,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3年1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18.境内企业在新加坡发行债券,委托香港的企业承销,支付承销费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略),因此,境内企业在新加坡发行债券,委托香港的企业承销,支付承销费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2年4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19.境内公司在一个权威的美国行业协会官网注册,每年会缴纳一笔年费。缴纳了之后,美国行业协会可以给公司内部的货品做质量认证。支付的这笔年费的外汇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略),因此,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的认证服务,不论服务提供方人员是否入境,购买方在境内接受服务的,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境内单位需要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

20.在香港报刊登广告,收到报社开具的发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略),因此,由于服务的购买方(接受方)在境内,贵公司在香港报刊登广告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21.境内A企业支付给香港B企业佣金,B企业负责向A在香港开展业务介绍当地的客户,A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略),因此,由于服务的购买方(接受方)在境内,B企业负责向A在香港开展业务介绍当地的客户并收取佣金,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A企业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0年10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11.香港企业在香港为境内企业代理报关,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略),因此,香港企业在香港为境内企业代理报关,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3)“服务销售方不在境内”“服务购买方不在境内”


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均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论服务发生地或服务消费地是境内还是境外。


(4)境外金融商品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属于金融服务,遵循服务增值税缴纳的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转让直接持有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属于在境内转让金融商品的销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境外股票转让增值税

问题内容:境内股权投资公司A投资一家由境内企业B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C,之后C在美国IPO上市,A委托境外证券公司在美国公开市场转让所持有C的股票,则转让款汇回境内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时间:2021-04-01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案例中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后ipo上市转让股票,如何确定买入价没有规定,可以参考国内ipo等限售股买入价的规定。


沪港通、深港通“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并非免征增值税,境内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QDII或其他直接投资途径投资境外股票,按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符合规定的适用免税政策。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5)无法完全区分“服务购买方境内”还是境外


部分服务实际是无法完全区分接受服务的对象是境内单位个人还是境外单位个人的,比如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等,以及对于存在公开市场交易的金融商品,在判定境外单位和个人的交易时是无法判断是否是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此类服务主要征税依据是服务发生地在境内。


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免征增值税。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免征增值税。


境内单位和个人转让境外债券、股票应缴纳增值税,购买时无需对境外转让方扣缴增值税,境外转让方不属于境内转让金融商品。


境外单位和个人境内转让股票等符合条件免征增值税的,购买方也不需要对境外转让方扣缴增值税,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仍应缴纳增值税,买入价等执行境内股票增值税相关规定,但存在没有扣缴义务人,需要自行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地点为应税行为发生地。


(6)境内服务销售方向境外单位“完全在境外消费”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为境外单位之间、境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清算、资金结算、金融支付、账户管理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均为境内销售服务费,但符合条件下,提供的比如“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不区分服务接受方,只要在境外均属于可以免税的境外服务,部分服务则明确服务接受方为境外单位且“完全在境外消费”,需要根据29号公告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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