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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购买电影票送给客户,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服务来说,(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二)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相关的概念没有文件定义可以引用,本文分析如下:
1、个人消费的概念实际就是相对于集体福利而言,非集体福利的通常就是个人消费。这里的个人消费本应指的企业职工等内部人员。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因此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即包含了应酬消费下的外部个人消费),从而外购服务用于交际应酬消费全部不得抵扣进项。
无偿提供的非交际应酬消费下的外部个人消费归于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接待费用开支范围通常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旅游、娱乐等。交际应酬消费或个人消费,强调的是购买服务“直接”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交际应酬消费等,转让服务或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消费。
(1)属于交际应酬支出的,外购电影票请客户现场观看,或者外购电影票赠送客户,按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需要进项转出(购买时不一定取得专票);
在非交际应酬消费场景下(如礼尚往来的赠礼),外购电影票赠送客户,属于外购服务后无偿提供(无偿转让、无偿赠送、无偿销售)服务,需要视同销售。
不属于交际应酬支出的,属于外购服务后无偿提供(无偿转让、无偿赠送、无偿销售)服务,需要视同销售。
比如,企业宣传活动中随机或抽奖赠送电影票,或在宣传活动中邀请参与者观看电影,属于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增值税。
比如,纳税人购买电影票请学校学生班级、老人院老人观看电影,或购买电影票赠送给这些人群,不属于交际应酬消费(个人消费),不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仍应按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电影院企业请客户观看,属于交际应酬消费,属于无偿提供(无偿转让、无偿赠送、无偿销售)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请上述学生老人观看的,属于捐赠,仍属于无偿提供(无偿转让、无偿赠送、无偿销售)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电影院赠票券,未实际发生服务不做处理。
3、外购的是服务,对外对内无偿提供的也是服务,外购服务赠送客户(包括现场使用服务)不会自行转变为某种权益性无形资产。
电影票或门票等属于合同性质,不属于有价证券、权益性无形资产。购买电影票、演唱会门票应开具服务类发票,转让电影票、演唱会门票也应开具服务类发票。
购买公园年票(假设不限次数),仍属于合同性质,不属于权益性无形资产,开具的发票仍是服务类。这个问题和按年收取物业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判定类似,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4、购买电影票、餐票、公园年票,不是预充值卡,也不是赠送现金。客户消费购票时,纳税人直接支付或赠送客户资金,是赠送现金,不构成交际应酬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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