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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伟华
营改增36号文件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等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营改增36号文件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版)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版)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有所不同。
因此,以择校费、赞助费、捐资助学款、捐款、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此类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构成学费收入价款,应征增值税,且不属于免税收入。此类费用也不属于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的免税收入。
目前还存在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专业选择费等情况,较为隐蔽,无法直接作为增值税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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