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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含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性资金(财政补助等)企业所得税处理简析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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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 万伟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财税[2009]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中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财政性资金包括“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1)属于国家投资(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属于收入范畴,不需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支出且未缴回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除不征税专项用途之外的财政性资金应计入实际取得当年的收入总额和征税收入;


属于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应税收入;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收到的财政性资金,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作为不征税收入;


4)符合条件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取得除了“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收到的财政性资金”之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财税[2009]122号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规定,相比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规定,有所不同,属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免税待遇,也可以避免在5年(60个月)内未支出且未缴回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


5)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或折旧、摊销不可以扣除,计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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