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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教育学费收入等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简析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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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财税[2009]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中关于财政拨款、财政性资金的规定,公办教育、民办教育根据规定条件享受政策,对于免税收入,公办民办是一样的待遇。

 

1)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事业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计入收入总额,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公办教育按规定收取的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公办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等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上交财政专户管理,属于不征税收入,计入收取当年的收入总额,在实际上交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不征税收入扣除,未上交的不能扣除。

 

已上交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需要支出时从财政专户核拨时不再作为公办教育的财政拨款收入,不需重复确认不征税收入。

 

民法教育收取的学费属于服务性收费,不属于收取的应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可以适用公办教育的不征税收入政策,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2)财政拨款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办教育收取(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均属于财税[2008]151号的“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符合规定的应作为“财政拨款”不征税收入,但不包括“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

 

公办教育收到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包括“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符合规定且办理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

 

公办教育除上述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科研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租金收入、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收入等其他收入),符合财税[2009]122号、财税[2018]13号规定的,适用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规定:“(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公办教育除了上述符合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之外的均为应税收入,适用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征免税规定。

 

4)不征税收入费用扣除

 

根据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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