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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入、确认所得或损失、应纳税所得额的层次关系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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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虽然会计核算利润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有很强的对应关系,但两者计算确认有着一定的不同之处。


会计中,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直接得出利润。


企业所得税分类税制,各项所得或损失单独计算,不能相互间直接冲抵计税,需要将各项所得或损失汇总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计算口径由“收入总额”开始,先有收入,再有所得,然后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才能确认所得,但不一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确认收入的所得,可以计入或不计入其他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确认收入,不能直接确认所得。确认收入即应计入收入总额。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理解为确认收入扣除计税基础后的结果直接等于应纳税所得额,需要首先确认收入扣除计税基础,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规定,再将计算的所得或损失计入当期、不计入当期和不计入以后年度、分期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缴企业所得税。


如,不将财产转让收入1000万-计税基础500万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是先计算出财产转让所得500万,(1)一般性税务处理中,再将500万所得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中计缴企业所得税;(2)分期纳税中,再将500万所得分期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中计缴企业所得税;(3)特殊性税务处理中,不确认重组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500万所得不再计入当年度或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计缴企业所得税。


计入收入和计算所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确认所得为两个步骤,不管一般性税务处理、分期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确认所得等处理中,均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计入确认收入当年度的收入总额(如案例中的财产转让收入1000万)。这样,获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特殊性税务处理转一般性税务处理中,不会因为确认收入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收入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也是为什么扣除资产计税基础后,需要再次进行损失扣除处理的原因。


如,不将财产转让收入1000万-计税基础1500万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是先计算出财产转让损失-500万,再将损失-500万按规定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中扣除计缴企业所得税,或按规定作为不得扣除损失处理。


计入收入和计算损失、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损失或不扣除损失为两个步骤,损失扣除或不得扣除,均应按公允价值确认相应的财产转让收入(如为财产转让)并计入确认收入当年度的收入总额(如案例中的财产转让收入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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